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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服务型慈善形态发展提供指引

摘要:法制网讯 记者张媛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公共管理系教授杨思斌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慈善法草案专章规定了慈善服务,体现出我国慈善立法的制度创新和制度自信。 慈善服务是指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向他人或者社会提供的非

法制网讯 记者张媛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公共管理系教授杨思斌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慈善法草案专章规定了慈善服务,体现出我国慈善立法的制度创新和制度自信。

慈善服务是指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向他人或者社会提供的非营利服务。杨思斌解释说,慈善并不只是捐赠,更重要的是要向社会特别是受益人提供慈善服务。慈善服务是慈善活动的最终目的,也是慈善事业运行的最后环节和慈善组织履行社会分工职能的具体实现形式。慈善服务包括了基于慈善目的的志愿服务,但又不能等同于志愿服务。

杨思斌介绍,关于慈善服务是否要作为慈善法中的专章进行规定,起草过程中有很大争议:有人主张以志愿服务取代慈善服务;有人认为国外的慈善法几乎没有专门规定慈善服务的,我国的慈善法也没有必要规定慈善服务;还有人认为慈善服务没有必要专门规定,其相关内容放到慈善财产的使用和管理部分规定即可。鉴于慈善服务对于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性以及慈善服务虽然可以包含并充分利用志愿服务,但是志愿服务不等于慈善服务,不能用志愿服务取代慈善服务等考量,慈善法草案在第六章专门规定了慈善服务,对慈善服务的含义、提供方式、慈善服务的原则、慈善服务项目、慈善服务标准、慈善服务志愿者等进行了规定。

对此,杨思斌指出,这些规定对实践中要求强化慈善服务的社会需求进行了立法回应,为未来大量的向受益人提供服务的服务型慈善形态发展提供了指引,从制度层面为慈善法成为规范慈善领域各方面重要事项的基本法定位提供了保障,体现了我国慈善立法的制度创新和制度自信。

责任编辑: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