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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调对接的潍坊经验问题和前景_法华居士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法华居士 发布时间:2017-04-23
摘要:“诉调对接”的潍坊经验、问题和前景 赵宝华(潍坊学院,法学教授) “诉调对接”是一种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应用于民事领域,意在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上的各种力量,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相

诉调对接”的潍坊经验问题前景

赵宝华(潍坊学院,法学教授)

诉调对接”是一种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应用于民事领域,意在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上的各种力量,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全面发展,使诉讼与非诉讼渠道相互衔接,为矛盾纠纷当事人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目的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阶段,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人们对幸福生活的追求。

从来源上看,国际上是风行于欧美、特别是上世纪美国的ADR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应对诉讼爆炸的现实,促使人们寻求低廉高效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国内上是2003年江苏南通的大调解机制,2008年中央将“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纳入统一的司法改革部署。表面上看,这种机制是洋风劲吹,伴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兴起的,实际上,它是中华法系注重调解的法治传统在全面法治社会条件下的复兴,也就是说,“诉调对接”机制是重调解的法治传统出口转内销这个大背景下的一种体制机制运作实践。

一、潍坊经验

在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推动开展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司法改革的基础上,潍坊市在积极落实扎实推进的基础上,将它进一步细化“诉调对接”机制,并与2008年5月11日发布《关于建立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对接机制的意见》(潍坊市中院与市司法局联合行文),选取其中一个方面创造出自己的潍坊经验。

有关具体内容详见上述《意见》,文号为:潍中法发[2008]3号。该文件早于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意见》一年有余。

二、问题

随着立案登记制等司法改革措施的全面推开,诉讼案件数量猛增,这就给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带来了新的考验,由此该机制,特别是诉调对接机制也在现实考验中暴露出种种问题。

一是诉调对接平台的实际应用效果不好,各自的优势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二是诉调对接流程的规范性不足,影响了纠纷的有序分流和实质化解;三是诉外纠纷解决力量虽然有所发展,但还存在着解纷能力、解纷效力、解纷动力不足的问题。

三、前景

针对以上问题,中院和基层政府都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组织健全、人员培训、规范整肃等义务,在新形势下全面加强诉调对接机制建设,使其适应新形势,发挥其内在的应有优势,实现建立该机制时的目的,在新形势下“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具体来说:

第一,加强诉前对当事人的辅导。法院要充分利用律师以及法律工作者等社会资源,向当事人解释说明纠纷解决的各种法律途径,从公正、成本、效率等方面分别加以说明,引导当事人选择最适合自己经济、身体等自身情况的合适的解纷途径。对执行案件当事人也要充分解释说明当前有关执行的司法政策,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以减少启动执行程序案件的数量。

第二,政府,特别是乡镇街基层政府,应当着力从组织上健全各类调解组织,配齐有专业知识的人员,保持其稳定性;健全各种保障措施,使调解员有尊严有地位有履职保障;加强在职培训,主动对接法院或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人员,经常性地开展业务培训,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政策,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增强解纷的能力、效力和动力。


法发[2009]4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

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法院诉讼分别与一般仲裁、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与人民调解、与行政调处、与各种企事业单位内部调解以及行业调解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责任编辑:法华居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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