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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委会制度何时能够真正退出司法历史舞台_光荣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shamolieren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19
摘要:审委会制度何时能够真正退出司法历史舞台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 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和《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并将于2017年5月1日正是执行。两个意见明确,各级法院院庭长

           委会制度何时能够真正退出司法历史舞台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 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和《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并将于2017年5月1日正是执行。两个意见明确,各级法院院庭长入额后应当办理案件,除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院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也不得以口头指示、旁听合议、文书送阅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院庭长对相关案件审理过程或者评议结果有异议的,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可以决定将案件提请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

自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依法治国以来,司法机关进了一系列的改革,大胆地拿自身开刀,颇有成效。在为司法机关改革的勇气和力度叫好欢呼的同时,笔者仍然持有些许担忧。一些严重影响法官审判案件的固有观念或制度何时能够真正得到实质性改革?比如一直以来饱受诟病的审委会审批案件制度。

我国宪法和法律均规定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依法独立审判案件,不受干扰。但是,实际司法过程中,法院未能真正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也没有真正独立依法审判案件,受到外部和内部不同程度的人为干扰。法官在审判案件过程中,需要按照行政方式逐级向上级汇报,上级对下级办案意见进行具体的审查和批准。有学者指出:法院管理中的结构性矛盾最主要的表现就是审判权与行政权合一。照理说,法官作为审判者,与作为行政管理对象的合一是正当的。但是现实情况却是,审判者与被管理者不统一,即审判者行使着管理职能,管理者同时是审判者。案件审批权不是一个法学概念,更不是一项法定权力,却在法院内部普遍成为庭长、院长的一项重要权力。独任庭或合议庭形成处理意见后通常情况下还需要经过庭长、院长的审批同意,最终才能形成对外公开的法律文书。如果庭长、院长不同意独任庭、合议庭的处理意见,就会要求独任庭、合议庭重新评议,或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独任庭、合议庭,直到形成与其意见一致的处理意见。从权力行使的过程看,案件审批以审判管理为名义,实质上却是典型的以“服从上级、服从领导”为特征的行政管理,行政权行使着审判权的职能,作用于审判权应当作用的领域,产生了审判中的行政化现象。①(李秀霞:“三权分立:完善司法权运行机制的途径”,《法学》,2014年第4期)
  法院院长、庭长等还常常通过审判委员会直接干预个案,公开影响案件判决。院长和庭长等基本不参与庭审,通过内部行政干预却对案件享有决定权,仅仅依据承办法官的口头汇报即决定案件判决,显然违反了审判的合议制基本原则,对实现法律公平正义势必会造成影响。另外,由于畸形的管理考核、责任机制,一些法官迫于考核压力或者不敢承担责任,也会主动汇报案件情况,以减轻或免除责任风险。

上面的两个意见明确禁止院庭长审核审批案件,却依然保留了院庭长通过审判委员会干预法官审判案件的通道。理论上,审委会审议案件是民主审议案件的较好方式,可以预防杜绝一些私下人为因素。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院庭长却利用我国现有的独特“民主集中制”方式,很“艺术”的让审判责任和风险分担或转移,从而时不时掺入个人利益而抑制制审委会真正发挥民主作用。所以,笔者认为改革法院审判制度,审委会制度首先就是一道不容忽视的坎,或者说必须逾越的鸿沟。

责任编辑:shamolie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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