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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违法做鉴定,法院不分清白也采纳。

来源:宫业星律师论坛 作者:宫业星律师论坛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14
摘要:赵某某受雇赵某某去昝某某家建厂房。在安装檩条过程中因故跌落后摔伤。因赔偿问题诉至南皮县法院。赵某某之伤经沧州市某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构成一级伤残。受害人同时申请对截肢支具装配基本费用、使用年限及维修费、装配时间申请鉴定。南皮县人民法院2016年12
赵某某受雇赵某某去昝某某家建厂房。在安装檩条过程中因故跌落后摔伤。因赔偿问题诉至南皮县法院。赵某某之伤经沧州市某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构成一级伤残。受害人同时申请对截肢支具装配基本费用、使用年限及维修费、装配时间申请鉴定。南皮县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1日委托德林义肢矫形器(北京)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对赵某某的截肢支具装配基本费用、使用年限及维修费、装配时间做出鉴定。2016年12月28日德林义肢矫形器(北京)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做出了【2016】辅鉴字第1228号辅助器具安装鉴定意见书。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方发现该鉴定书是一份明显违法的鉴定意见书。对此提出如下的质证意见:1、德林义肢矫形器(北京)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的分支机构,不是合法的鉴定机构。鉴定也不属于其业务经营范围。不能出具鉴定意见书。2、所谓的鉴定人不是合法的鉴定人。虽然所谓的鉴定人持有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局核发的假肢制作师执业证书。但是,他们也不能称作鉴定人。三个‘鉴定人’分属于三个单位:甄晓雷就职德林义肢矫形器(北京)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池树祥就职德林义肢矫形器(北京)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单卫强就职德林义肢矫形器(北京)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鉴定书没有一个鉴定人签字。而是加盖的条形章。3、鉴定书鉴定的内容无任何鉴定标准。鉴定结论不知从何而来。面对上述违法鉴定的事实,南皮县法院于2017年3月12日做出了(2016)冀0927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对德林义肢矫形器(北京)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做出的【2016】辅鉴字第1228号辅助器具安装鉴定意见书。全部采纳。包括德林义肢矫形器(北京)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收取的3000元鉴定费盖由被告承担。目前我国的鉴定管理存在很多乱象,有的鉴定机构针对同一鉴定内容做出的鉴定参差不齐,有的鉴定意见随意性大,鉴定意见不具有权威性。现在企业部门也在做鉴定,出具鉴定意见。更会使鉴定管理乱象丛生。德林义肢矫形器(北京)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经营范围:凭《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证书》进行假肢矫形器的专配制作及销售总公司生产的假肢零部件。作为一家外资企业,违法从事鉴定业务,并被法院采纳,将直接危机我国的司法主权及其司法公信力。从德林义肢矫形器(北京)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做出了【2016】辅鉴字第1228号辅助器具安装鉴定意见书案号可以看出:该企业出具的还不仅仅这一份两份的鉴定书,而是多份鉴定书。这样的现象如果持续下去,无疑将会冲击司法的审判,危机司法的公信力。希望司法鉴定管理机构加强管理,希望法院能够加强证据的审查,把好证据关,为公正司法,建立司法公信力,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责任编辑:宫业星律师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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