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北京商住房限购:我们面临了哪些挑战?

来源: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13
摘要:317的二房限购热潮还未散去,326又出台了关于商住房的限购令。不光是炒房者,许多中介机构也在这次新政中感受到了扑面而来的“倒春寒”。中介机构相关产品纷纷下架,甚至面临查封风险。许多中介表示,由于最近北京房产限购的政策连续出台,很多客户都流失了
317的二房限购热潮还未散去,326又出台了关于商住房的限购令。不光是炒房者,许多中介机构也在这次新政中感受到了扑面而来的“倒春寒”。中介机构相关产品纷纷下架,甚至面临查封风险。许多中介表示,由于最近北京房产限购的政策连续出台,很多客户都流失了,还有许多签订了定金合同的客户与中介公司产生了合同纠纷,到了现在全北京的商住房子全都不展示了。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商业、办公类项目应当严格按规划用途开发、建设、销售、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为居住等用途。对规划用途为商办类的房屋,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宣传房屋可以用于居住。对违规代理商办类房屋销售或者虚假宣传商办类房屋居住用途的中介机构,依法注销机构备案,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新政出台后,北京严查本市房地产中介门店,目前已有几十家家房地产中介被责令关停或停业整顿。 而对于购房人来说,许多签订了定金合同但没进行网签的买家,这一政策更是让“煮熟了的鸭子飞了”。中介机构表示,即使是已经签订了定金合同,如果在政策出台之前没有网签,商住房还是买不了,相当于作废了。一大批已经开始了购置商住房进程的人不得不被迫停下。另外,还有没有购置商住房的群体,他们又会遭遇什么挑战呢?挑战一:政策出台后的商办房只卖单位,不卖个人。以后,只有公司企业性质的主体可以购置商业性房产,个人将失去购买资格。挑战二:政策出台前的商办房卖个人需要满足“名下在京无住房和商办类房产记录且在申请购买之日起,在京已连续五年缴纳社会保险或者连续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要求。即使是在新政以前已销售的商办类项目,在转卖给个人时,购买者的主体资格也受到了较大的限制,即使有资金、时间条件也满足了,也不是谁都可以获得购买资格的。挑战三:政策后新建的商办房建筑面积500平米起,房屋总价位提升。北京的房价水平居高是有目共睹的,现在建筑面积500平米起,购买一套也至少是千万元的级别。 挑战四:即使是单位购置商办房,也不能作为居住使用。不要以为单位有购买资格了就可以买来当居民楼居住,商业性用房的用途也就几乎局限于商业性、办公使用了。挑战五:银行不得向个人发放商业贷款以购置商办类房产。从银行放贷出封锁个人购置,购买途径再次被限。 综上来看,北京对商业性房产的购买资格以及用途进行了限制与收缩。主要目前是减少投机投资性需求,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出,这填充了317政策的限购范围,将居民性住宅的炒房群体扩展到商业性房产的购买群体。 以上是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专业从事房地产律师业务近十年,对在京购买商业性房屋可能带来的影响进行的分析,希望能为您购置房产提供帮助。关注:北京德亮律师事务微信公众平台获得更多法律文章:bjdlls888附:《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的公告》京建发[2017]第112号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公告如下:  一、商业、办公类项目(以下简称商办类项目)应当严格按规划用途开发、建设、销售、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为居住等用途。  二、开发企业新报建商办类项目,最小分割单元不得低于500平方米;不符合要求的,规划部门不予批准。  三、开发企业新建的商办类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用途建设、销售,违反规定的,规划国土、住建部门依法处理。  四、开发企业在建(含在售)商办类项目,销售对象应当是合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购买商办类项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不得将房屋作为居住使用,再次出售时,应当出售给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五、本公告执行之前,已销售的商办类项目再次上市交易时,可出售给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也可出售给个人,个人购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名下在京无住房和商办类房产记录的。2、在申请购买之日起,在京已连续五年缴纳社会保险或者连续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对规划用途为商办类的房屋,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宣传房屋可以用于居住。对违规代理商办类房屋销售或者虚假宣传商办类房屋居住用途的中介机构,依法注销机构备案,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七、商业银行暂停对个人购买商办类项目的个人购房贷款。  八、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发企业将新开工的商办类项目违规改为居住用途的,一经查实,规划国土部门依法收回土地,商业银行对该企业在本市所有项目暂停授信。  九、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违反本公告依法受到处理的处罚信息纳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公告不符的,按本公告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银监会北京监管局 2017年3月26日联系电话:010-63967885网址:www.bjdeliang.com 010-59492111邮箱:[email protected]邮编: 100055地址:北京丰台区广安路9号院4号楼517-519室微信公众平台:bjdlls888
责任编辑: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