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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杀人案,我们正在经历反转?_小湖胡言(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31
摘要:根据媒体报道,于欢是因“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侮辱苏银霞,民警未能阻止这场羞辱”,情急之中,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但我们从于欢的供述来看,杜志浩侮辱行为在先,苏银霞的证词也证实,“杜志浩说一些难

   根据媒体报道,于欢是因“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侮辱苏银霞,民警未能阻止这场羞辱”,情急之中,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但我们从于欢的供述来看,杜志浩侮辱行为在先,苏银霞的证词也证实,“杜志浩说一些难听的话糟蹋我和我儿子,还脱裤子、裤头露出下身对着我们几个,把我儿子的鞋子脱下来让我闻,到了晚上10点多钟的时候,警察来了,又到门厅外边问怎么回事,我和我儿子想到门外边去,对方不让我们出去。”显然,于欢拿刀捅伤讨债人并非发生在辱母之时,而是发生在辱母之后。实际上,从供述看,辱母之时,于欢没有任何反应,而是公司员工马金栋等人在劝阻杜志浩。于欢如果因受辱而杀人,则是为法律所禁止的私力复仇行为,加之辱母是杜志浩一人,于欢将另外3人也捅伤,显然涉嫌故意伤害,那么法院的故意伤害罪的定性无疑就是适当的。如果说讨债人对于欢有殴打行为也系违法,于欢对违法行为还是可以实行防卫的。但是,行文至此,我们是否要将吸引眼球的“辱母杀人案”改称为“辱母复仇案”或是其它呢?

   三、到场后警察的行为有无违规之处?

   本案另一个吸引人眼球、令人共同愤慨之处在于警察出警后的不作为,网上分析大多认为警察涉嫌渎职犯罪。开始时我也是这么想的,警察不来处理于欢可能还抱有希望,以致还不至于寻求自力救济,而警察来了,又走了,于欢绝望了,以至于只能以暴制暴了。但是我们来看判决书中,监控资料显示:22时13分警车到达,民警下车后进入办公楼。22时17分部分人员送民警出办公楼;22时21分,民警快速返回办公楼。而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已知,警察到场时,见到的无非就是“讨债人将欠债人堵在家中要债”的情形。因为讨债人虽然有11人至多,但是在欠债人的经营场所,公司职工也有马金栋、刘付昌、张立平等人在场,警察到场后也只是听说而未见殴打的行为,也未知系高利贷纠纷,要求警察立刻认识到这里有违法犯罪并且有伤害的危险显然不符合实际。而且,于欢明知警察在现场,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却用极端手段刺伤4人,这也是警察所始料不及的。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于欢如果是因“辱母”而杀人,则属私力复仇行为,显然构成故意伤害犯罪;如果是因讨债人的殴打行为而杀人,虽然对此也可以防卫,但其防卫造成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一人轻伤的结果,显然其所欲保护的法益与所损害的法益之间相差过大,仍然不宜认定为正当防卫。否则滥用正当防卫权的话,只会是社会的灾难。打个不太恰当的比方吧,如果你打了别人一拳,别人拿刀就杀了你,然后说是正当防卫,这时显然任何人都不会说该防卫是正义的了。

   昨日看到安徽金亚太一律师说,勿让舆论干预审判,勿让情理代替法理。对我们来说,在热点事件面前一定要冷静,一定要独立思考,否则,不定哪一天你就成了恶者的帮凶,而被害者不是别人,却恰好是自己在内的善良的附和者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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