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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面临的法律风险1:没仔细看自己公司的章程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05
摘要:相当部分的小微企业的企业家在创业时、公司设立前往往不重视公司章程设计,不重视公司治理结构设计,没有认真仔细地看自己公司的章程,在公司设立后的正常经营时期,更不会去看公司章程。 企业家们根本没有自己撰写或审查、更不聘请律师撰写或审查公司章程

相当部分的小微企业的企业家在创业时、公司设立前往往不重视公司章程设计,不重视公司治理结构设计,没有认真仔细地看自己公司的章程,在公司设立后的正常经营时期,更不会去看公司章程。

企业家们根本没有自己撰写或审查、更不聘请律师撰写或审查公司章程,常见的情形是:从网上下载一份公司章程模板,套改成自己公司的;或者,直接让代办公司注册的小公司的文员给准备一份。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因为公司初创时期资金紧张、时间紧张;可能因为不知道公司章程的重要性、不了解公司章程不设计好的严重后果;可能不知道如何去找律师提供高质量的、量身定做的公司章程。

凡此种种,给公司埋下定时炸弹,等公司出现各种问题、发现问题根源在公司章程、或者设计好公司章程就可避免这些问题时,已经晚了。

为此,企业家应当了解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知道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公司的最权威文件,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因为它是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并公示的,证据效力强、证明效果好、内容稳定、非经法定程序无法更改。

因此,公司发起人务必在发起时考虑周全、协商一致通过确定的、详细的公司章程,对公司作出合适合理的制度安排。

公司法规定可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的重要事项,涉及到公司的权力结构、经营管理模式、分红模式、股东的权利义务等。主要见之于这些内容:

1、第十六条:可对投资或对外担保规定限额,等于可以预设止损线;
   2、第三十七条:对股东会法定职权以外的职权作出规定;
   3、第四十一条:关于召开股东会通知的规定,使股东会灵活可操作;
   4、第四十二条:股东在股东会上可以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5、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6、第四十六条:对董事会法定职权范围之外的职权进行规定;
   7、第四十八条:对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进行规定;
   8、第四十九条:对经理职权进行规定;
   9、第五十三条:对监事会法定职权范围之外的职权的规定;
  10、第五十五条:对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规定;
   11、第七十一条:可以对股权转让(包括对内和对外)进行事前规定,规划好股权的结构;
   12、第七十五条:对自然人股东死后继承问题进行规定,避免资合人不合的问题;
   13、第一百六十九条: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
   14、第一百八十条:对公司解散事由可预设的规定;
   15、第二百一十六条:对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范围进行规定,解决集团公司高级人员管理问题,也解决人力资源管理的部分问题。

在公司创设时期,股东们之间的关系往往默契、协调,就像是正在热恋的人一般亲密无间、好商好量;再者,初创时期目标相同、利益一致而公司收益尚未体现,合力大而诱惑小,即使话题敏感、分歧较大,这时候也容易就难办的事达成一致。

并且,若公司章程对重大事项充分民主、自治、规定明确,可使公司少走弯路、顺利发展、抓住商机,同时可使股东绕开一些漩涡或陷阱,避开人生的波折。

可见,公司章程既可避免风险又可招致风险,既可便股东得利又可使股东失利,您还会对公司章程不当回事吗?

责任编辑:网友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