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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好还是利空?上海律师咨询费可达1.5万元每小时_陈桂平律师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陈桂平律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2-12
摘要:好的商品当然不担心无市场需求,所谓物以稀为贵也是如此,对于法律服务市场,综合性的强所和精细化业务的律所,亦或者是专业度高的律师或者知名度高的律师,当然不担心没有法律服务需求者寻求他们的帮助。当然,所

好的商品当然不担心无市场需求,所谓物以稀为贵也是如此,对于法律服务市场,综合性的强所和精细化业务的律所,亦或者是专业度高的律师或者知名度高的律师,当然不担心没有法律服务需求者寻求他们的帮助。当然,所谓酒香也怕巷子深,所以,即使是前述占极少数的强所或者知名同行,也离不开一定的宣传。另外,对于法律服务需求者来说,并非寻求的律师知名度或者专业度高其就不考虑其他因素,其实法律服务商品比较特殊的,除了是专业、经验的结合之外,也离不开法律服务需求者与法律服务供应商之间的知心交流,这点其实我们在欧美律师题材的电视剧或者电影里看的非常清楚,某个知名人士或者超级富豪,其最终的离开人世后如何安排遗产亦或者在其人生奋斗过程中交流,都离不开其信赖的律师,而甚至这个律师也是其最知心的朋友,可能因为律师本身有保密的执业要求,同时,律师也算半个心理咨询师,所以前述题材影视剧里会出现这些场面。至于说律师也是半个心理咨询师,一点不为过,因为律师可能所面对的是社会各阶层的法律需求,也可以看尽社会的冷暖,如果某个律师能够一直在这行奋斗下去,至少其心理承受能力应该是较为强大的。所以,某个法律服务需求者之所以会支付高额的律师费聘请某个律师,一方面可能因为其专业,而另一方面也可能因为其人格魅力,而对于国内来说,往往有时候是后者而非前者,而对笔者个人来说,律师的人格魅力可能更多体现在职业道德上。

3.其他渠道法律服务商的冲击

其他渠道的法律服务商,实际上更多的是一些法律服务平台,虽平台的支撑力量也是来自于律师,但是平台的存在无疑对于律师行业的收费会形成较大的冲击,而今平台的类型也是五花八门,对于法律服务需求者来说,其从未接触过某个律师,可能更多地需求互联网的帮助,而互联网上的解答收费并不多,何况这种收费更跟律师的服务不匹配。当然,并非说其他法律服务商的存在没有必要,毕竟也因为不少法律服务平台的存在而解决了律师刚入行的业务来源或者宣传问题,至于提及此点仅是出于现实的考量,以及本文分析的需要。

4.同行的内耗

业内之间的内耗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拿咨询是否收费来说,早年就业内部分同行对免费咨询这种情况的存在非常抵制,包括去年深圳部分同行发起联名要求拒绝免费咨询一样,如今也不少文章提及律师付出以及从事律师行业的艰辛来佐证即使是咨询也应该尊重律师,应该支付一定的对价。但是,基于国内律师行业的发展现状以及青年律师的生存状况来说,确实难以让大家发出同样的声音,假如大家都以咨询收费作为底线,无论具体到某个人收费多少,都以此坚持。那么,即使法律服务消费者的观念没到位,基于法律服务供应商对此均收费的情况,其最终也会形成咨询律师应该支付费用。但是,需要声明一点,前述情况并非以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包括咨询服务应不应该收费作为逻辑起点的,如同其他论述即使是咨询就应该付费的文章一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就如同我们去健身房锻炼增强身体免疫力或者寻求医生帮助一样,不存在是否付费的问题,本身就是应该收费作为逻辑起点,故而不存在收费与否的讨论余地。仅是悲哀的是,作为法律服务供应商的我们,却为了本来应该支付服务费用的事情去到处呐喊。

再深层次一点来分析,同行的内耗,也在当法律服务需求者在货比三家之后拿其他同行的收费来试图让你妥协,包括即使需要招投标的项目中,同行之间最终变成了价格投标,而非认可自己值得收取某个水平的律师费作为投标的根本。这点,慢慢也会造成比较恶劣的后果,而后期也不利于具体法律服务的开展。实际上,即使能够低价承接某个法律服务项目或者业务,但律师终究是人,如果后期的工作量或者复杂程度远远超过收取的费用本身,不但会心生闷气,也会降低服务质量,最终失去法律服务需求者,甚至还遭投诉或者埋怨,与其如此,还不如当初一口拒绝来得潇洒。笔者这些年来,也接触过不少客户,如今也离不开某些这么多年伴随左右的客户,至少有一点,当他们或者他们身边的人有法律服务需求时,第一个就是想起你且明白必须支付律师费的情况,对于任何一个律师来说都是一个大的安慰,不管该客户是支付了多少律师费,亦或者该客户是否达官显贵。至于以货比三家的价格来作为是否委托的筹码,除招投标项目外,笔者一贯的回答是:别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并非我,如果您确实认为我符合您的要求,那么就仅是考虑我的收费即可。其实,笔者的内在逻辑很简单,因为律师与客户之间的交流之后,如果客户并非出于自身经济的考虑而是考虑律师收费多少值不值得,这点本身就代表其对律师专业度的不认可,何况,律师在处理客户委托的事项,尤其是诉讼事项上,并非百分百胜诉。毕竟,律师并非案件的最终裁判者,仅是尽所能的去争取客户委托的结果,而不是必然能够达到那个结果,因此,个别客户可能会在委托某个律师后,在律师代理后出现不不利的结果便对律师的服务完全不认可或者丝毫不考虑律师的付出,这样情况的客户其往往在委托之初就是不信任其委托的律师,而这样情况的客户也往往是在委托之时并非出于经济的考虑而动辄拿其他律师报价来作为是否委托你的客户。

对于笔者也一样,代理的过程中,也会出现败诉的情况,在败诉时,唯有首先问自己是否尽力了,其次,向客户充分的解释,有客户就此再无往来,也有客户非常清楚自身的服务,一旦自己或者身边朋友有法律需求时,依旧愿意委托笔者或者推荐笔者。其实任何诉讼案件的败诉结果,对于代理律师来说就是一个巨大的打击,当然前提是,是否自己对得起委托的客户以及自己是否敬业的去处理。对于律师来说,也没任何权利去批判客户的选择或者其评价,因为本身就是双向的结果,而作为都是独立的群体,各有各的价值观以及人生观,是与非有时并非能够从言语的辩论上去得到皆大欢喜的结果。因此,在任何案件的代理过程中,尽自己所能的去把案件的细节以及过程告知客户,至于结果,即使让客户不满意也非己所愿,也不应该就此责备自己,毕竟职业的路上还很长。

5.律师目前整体的社会地位不高以及权威性较弱

责任编辑:陈桂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