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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文唐:罪罚玉米收购与气球射击的法理辨思_余文唐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余文唐法律博客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17
摘要:司法必须关 照 个案正义,这是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求的题中之义。 法律作为普遍的规则,所 关 注 的只能是占据多数的普通之人,所凝聚的只能是普遍正义。而个案则是多样、生动和

司法必须关个案正义,这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求的题中之义。法律作为普遍的规则,所的只能是占据多数的普通之人,所凝聚的只能是普遍正义。而个案则是多样、生动和复杂的,不可能都与法律既定的模式完全相吻合。虽然大部分案件可以依靠普遍正义来实现公正裁判,但是个案的生动性无疑决定着普遍正义之光不可能普照每一个案件。因此,需要正义女神在闭着眼睛布施普遍正义的间隙,偶尔睁开眼睛关个案正义。即使是“严格司法”,也需要有一定程度的调适性,由司法者来熨平法律皱褶,进行司法衡平。正如丹宁勋爵所说的那样“法律就像一块编织物,用什么样的编织材料来编织这块编织物,是国会的事,但这块编织物不可能总是平平整整的,也会出现皱褶;法官当然不可以改变法律编织物的编制材料,但是他可以也应当把皱褶熨平。”我国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司法者在这个进程中的作用举足轻重,应当有熨平法律皱褶的责任担当。

五、两起刑案的检讨:危害不大与刑法适用的僵化

本文所涉的玉米收购与气球射击刑案,前者因为未办粮食经营许可证及工商执照,后者则因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仅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第一百二十八条的文字表述来看,两案行为人的行为的确分别符合非法经营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构成要件。然而考察其社会危害性,则几乎是微乎其微的。玉米收购案中的行为人收购玉米贩卖给粮库或公司的行为本身并不具有什么社会危害性,虽然未办证照的违法有一定的危害性但是全案衡量应该属于危害不大之列。而气球射击案中的行为人在街头摆气球射击摊本身也没有社会危害性可言,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则涉及强制检定标准是否合理的问题。而且从枪形物持有目的和使用实际考察,其持有枪形物也属危害不大。因而即使需要对该两案进行处罚,也只需通过行政处罚即可。动用刑法予以刑事处罚,一是有悖于刑法谦抑原则和《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规定,二是僵化适用刑法、未能关照个案正义。玉米收购案的再审,应对气球射击案有着警示价值。


(作者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简介】余文唐,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员,第三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1989-2008年全国法院学术研讨突出贡献奖”获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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