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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文物首先是民族的,其次才是世界的:论述流失英国的敦煌文物的法律归属问题_兰州理工大学法学双学位(3)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兰理工法律人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20
摘要:虽然事实证明,由于藏经洞的发现才引起人们对莫高窟的重视,因此在40年代就成立起专门的保护机构。否则,对莫高窟的保护不知要推迟多少年,造成的损失更是无法估量。 藏经洞发现之后,王道士尽了最大的努力,做了他

虽然事实证明,由于藏经洞的发现才引起人们对莫高窟的重视,因此在40年代就成立起专门的保护机构。否则,对莫高窟的保护不知要推迟多少年,造成的损失更是无法估量。藏经洞发现之后,王道士尽了最大的努力,做了他应该做的一切。首先,徒步行走50里,赶往县城去找敦煌县令严泽,并奉送了取自于藏经洞的两卷经文。可惜的是这位姓严的知县不学无术,只不过把这两卷经文视作两张发黄的废纸而已。其次,1902年,敦煌又来了一位新知县汪宗翰。汪知县是位进土,对金石学也很有研究。王道士向汪知县报告了藏经洞的情况。汪知县当即带了一批人马,亲去莫高窟察看,并顺手拣得几卷经文带走。留下一句话,让王道士就地保存,看好藏经洞。但是这里我们也要清楚的看到一点,正是因为他的无知和对文物缺乏保护意识,才使敦煌的文物流失海外。

 针对上面的这段历史,我们可以分析出一个问题。王道士实际上并没有取得文物的所有权。当时的汪知县只是强调让王道士保存,保存的意思是使事物、性质、意义、作风等继续存在,不受损失或不发生变化。既然是“保存”,他本就不具有所有权。况且汪知县并没有明确的指出王道士拥有对文物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可见他从头到尾对文物都不具有所有权。那么,他就无权对文物的归属作出判断。而他私自将文物出售给斯坦因的行为也是一种不正当的行为。从现代法律的角度来说,他的行为就是一种违法行为。既然已经是一个违法行为,那么其导致的结果也应该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斯坦因当时就没有取得对文物的所有权,由此推知,大英博物馆就更不具有其所有权。既然没有对文物的所有权,大英博物馆又怎么能够将文物占为己有,而不归还中国呢?

同时我们根据西方著名法理学思想家——霍菲尔德的理论也可以证明:王道士根本没有取得文物的所有权。在这个事件中,汪知县是委托人,而王道士只是一个受托人。如果我们考虑事物的实质而非形式的话,受托人根本就不是所有权人。也就是说王道士仅仅是代理人。虽然敦煌文物暂时被法律虚拟归他所有,从而使他代表真正的所有权人,行使赋予给的名义上的所有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但是虚拟的事实是不被我们所承认的。况且他被没有征得当地政府的同意,这充分说明了王道士行为的违法性。

由于王圆箓的错误行为使文物流失海外,对于这一点,作为中国人的我们只能深表遗憾,但是文物的归属问题不可以混淆。利用不合法的手段取得的东西永远不可能成为自己的。所以我们始终坚持:流失海外的敦煌文物所有权是中国的。

2.斯坦因的“阴谋”——骗购的行为

1999年,美国政府归还了一个意大利酒碗。2002年,纽约以陪审团裁定一著名商人有罪。因为他试图买一件盗的埃及法老雕像。2001年盖蒂博物馆返还意大利被盗文物。虽然离意大利要求返还全部四十二件文物的距离还很远。但毕竟在文物回归方面迈出了很大的一步。在有利的的国际背景下让我们一起走进这段历史。

第一个发现并看守藏经洞的人是地道的王元。当斯坦因第一次来到敦煌时他被藏经洞类的那一捆捆经卷惊呆了,但是王道士并没有让斯坦因在洞中久留。狡猾的王道士发现斯坦因并不是那么好应付。后来斯坦因知道了王道士最崇拜的人是玄奘,因此他从王道士的信仰上下手。说是玄奘把这些经卷从印度带过来的,现在他要带回去。最后,斯坦因以捐“功德钱”为名,成功地诱惑了王道士,王道士答应了斯坦因将挑选出来的精品转运到斯坦因的临时仓库里。连续搬运了7次,开始用手抱,后来用车载,共获得写本24箱,绣织品5箱。为此,斯坦因只付出了“功德钱”40块马蹄银。就这样,宝贵的敦煌文物到了斯坦因的手里。

从这个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多的漏洞。

首先,斯坦因利用了王圆箓对佛教的信仰。俗话说的好:交易贵乎诚信。斯坦因利用了王圆箓的宗教信仰来进行交易,其交易的动机已经违背了我们交易活动中的诚信原则。从现代的视角来说,这个交易根本不可以成立。

其次,斯坦因的购买行为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我们所说的交易是建立在等价交换的基础上的。但是我们从上面的一段文字中可以看出,斯坦因只是用了40块马蹄银就换得了写本24箱,绣织品5箱。很显然,写本和绣织品的价值应该不仅仅只是40块马蹄银可以等同的。这也就是问题的所在。一个不是等价交换的交易是不可能被人承认的。所以,我们坚信一点:不平等性决定了交易的失败。既然交易失败,我们就不能不承认这些文物的输出是合法的,那么文物的所有权依然没有变更——仍然属于中国。我们也就坚持斯坦因运走敦煌文物的行为是非法的骗购。我们拥有绝对的态度要求大英归还中国敦煌文物。

最后,敦煌文物研究这一板块的泰斗王冀青以自身的研究披露斯坦因拿走敦煌文物的非法性,并一再强调,教科文组织规定文物归本民族所有、保存。虽然斯坦因的考古行为具有很大的商业和历史价值,但不能因为这样就掩盖其拿走敦煌文物的非法性。

3.相关法律对流失的敦煌文物的规定

据中国文物学会统计,从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因战争、不当贸易等原因,致使大批中国珍贵文物流失海外,收藏中国文物最丰富的是欧洲,其中以英国所藏最多。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首先,我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关于文物的回归,中国一直坚持主权意识。在“文化遗产保护与回归国际会议”当日,中方代表说过这次的文化遗产保护与回归国际合作会议将是文物流失国联合起来实现文物回归的第一步,共同谋求和平解决问题的办法。其中很关键的一点,是对现有国际公约提出建议,使之更进一步,成为实现流失文物回归的有约束力的执行力的法律工具和政治途径。从这句话中可以看出中国是坚持文物回归的,而且这将作为一种趋势发展下去。中国日渐强大,中国提出追讨海外文物的要求是必然的,现在只是一个开始,行动将是长期的、复杂的,会面临困难,但大趋势不可逆转。

责任编辑:兰理工法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