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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不信,咱们汉朝时就有“监察委”_法海涛声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法海涛声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14
摘要:汉武帝时期,经过文帝、景帝休养生息,汉朝的国民经济得以恢复和发展,与此同时,官员腐败问题、地方豪强不听号令问题开始凸显。 汉武帝审时度势,决定将全国划分为13个监察区,每个监察区各设置1名刺史巡行监察 ,行使“中央事权”监察权 。 汉朝的监察制

汉武帝时期,经过文帝、景帝休养生息,汉朝的国民经济得以恢复和发展,与此同时,官员腐败问题、地方豪强不听号令问题开始凸显。

汉武帝审时度势,决定将全国划分为13个监察区,每个监察区各设置1名刺史巡行监察,行使“中央事权”监察权汉朝的监察制度颇有特色:

1、跨行政区域设置。除京师附近7郡外,把全国各郡县分为13个监察区域,其中11个监察区采用《尚书》和《周礼》中传说的州名,即冀州、兖州、青州、徐州、扬州、荆州、豫州、凉州、益州、幽州、并州等。这13个监察区打破了原有的郡县、藩国的行政区划,甚至刚开始时刺史没有固定的治所,工作主要在自己监察区内巡回监察,属于典型的“跨行政区域设置”,即便在今天看来也很“高级”。

2、不受地方干扰。虽然刺史的行政级别不高——秩比六百担,大概只相当于处级干部的待遇;而地方上的一把手——郡守太守则为两千担或比两千担——放在现在相当于部级待遇,但是刺史直接隶属于中央的御史中丞和御史大夫,对皇帝负责,不仅不受地方郡守的制约,由于分属不同的权力系统,甚至不用不用看中央政府一把手——丞相的脸色,这就充分保障了刺史行使监察权的独立性。

3、职责明确。刺史的职权有明确的规定,即“奉诏六条察州”,六条意识是主要监察以下六种违法违纪行为:(1)“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即地方豪族大族横行乡里;(2)“二千石不奉诏,遵旧典,倍公问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即地方高级官员不作为、乱作为,以权谋私、贪污腐化;(3)“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历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苛暴剥戮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祆实讹言。”即地方高级官员执法、司法不公;(4)“二千石选署不平,阿附所爱,敝贤宠玩”,即地方高级官员违反组织纪律,在干部选拔中徇私舞弊;(5)“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任所监”,即地方高级官员子弟任性。(6)“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政令”,地方高级官员和地方豪族大户相互勾结、狼狈为奸。对刺史的职权作出明文规定,既可以为刺史行使权力提供依据,又体现了监察权的专门性,防止刺史滥用职权干扰地方的正常行政事务。

这套从中央到地方全覆盖的监察制度在西汉中后期对巩固皇权、整治吏治发挥了重要作用,堪称西汉政制中的一股清流。然而到了西汉后期,刺史制度“用力过猛”,由于刺史地位独立又“直通紫禁城”,在某种程度上掌握了地方行政官员的前途和命运,权力逐渐坐大,郡守、县令对之颇为忌惮,甚至有郡守、县令因害怕刺史而挂印弃官出走。此后刺史开始侵夺郡守、县令的行政权力,到了西汉末年,刺史甚至越俎代庖,直接取代郡守、县令,改称州牧,成为地方军政一把手。随着黄巾起义蜂拥而起,以曹操、刘表、刘备为代表的州牧拥兵自重,又演变为地方割据势力,三国混战由此开端。

由此可见,监察制度脱胎于并且受制于整个国家政制,如果政治体制改革不能跟上,权力高度集中在皇帝手上,官员的选拔来自上级的任命而不是人民的选举,监察制度异军突起则只能算是国家机关的重新洗牌和权力的再分配,不能触动问题的根本。

责任编辑:法海涛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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