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合同性质及争议解决机制研讨会
2018年3月26日,中国社会科学院重点建设学科国际经济法研究室和北京仲裁委员会PPP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PPP合同性质及争议解决机制研讨会--暨第二届社科仲裁圆桌会议”在北京召开。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上海大学、外交学院、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理论与实务部门的专家参加了此次仲裁圆桌。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室助理研究员毛晓飞主持了开幕式。国际经济法室主任、最高法院特约咨询员刘敬东研究员致开幕词,对各位专家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感谢北京仲裁委员会林志炜秘书长对仲裁圆桌的大力支持,并介绍了此次会议召开的背景与意义。
上海大学法学院沈四宝教授主持了会议的第一单元。他表示对仲裁圆桌的支持,并回顾了社科院法学所在中国仲裁历史上发挥的作用。
外交学院卢松教授讨论了法律思维中识别与分类的关系,并且就仲裁法中有关于不可仲裁争议的规定进行了分析。仲裁法规定,依法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而不是行政合同。
通商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赵杭谈及,德国法中的行政合同可以由行政部门的公法机关与私人或社会团体的私法法人来签订。此类合同纠纷解决的关键在于争议的标的物。
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陈建副秘书长分析了PPP合同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变迁及其民商事性质。
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谭敬慧主任表示,自己已经处理过几百个PPP合同项目,提出可以根据此类合同的特性使之通过立法成为第三类合同的类型。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崔建远认为,要理清PPP合同是民事合同还是商事合同,需要分清双方之间的关系和一方主体一侧纵深关系,法律的因果关系不能放得太长。此外,还要考虑PPP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吸收民间资本作政府难以完成的事务。
中国通用咨询投资有限公司原总法律顾问黄瑞主持了会议的第一单元。她指出,现在有关PPP项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