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日, 12月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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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操在中国法制史发展中产生的影响

曹操在中国法制史发展中产生的影响

法制历史
汉晋时政局混乱,肉刑是否重新实施,《晋书.刑法志》已收录了部份时人的讨论內容,“是时天下将乱,百姓有土崩之势,刑罚不足以惩恶,于是名儒大才故辽东太守崔实、大司农郑玄、大鸿胪陈纪之徒,咸以为宜复行肉刑。” 这里就不再引用。 曹操在建安十九年《以高柔为理曹掾令》:“夫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是以舜流四凶族,皋陶作士。汉祖除秦苛法,萧何定律。掾清识平当,明于宪典,勉恤之哉!”清楚交代要看情况来决定先后次序,但这更像是思想史的范畴。 “近者魏武好法术,而天下贵刑名”、“魏武纠乱以尚猛,天下修法而贵理。” 曹操的影响主要有四点:首创科,日后《魏律》以曹操诸科为主要蓝本、对劫质著令、复仇现象有所遏制、其奉法为后世所借镜。旁支的话,还可算上百日刑这刑期。 一、首创科和为《魏律》蓝本 曹操不是全盘沿用汉律令,鉴于汉臣的身份,也不便大幅改动包含诸汉帝的令,避免遭其他诸侯非议下另寻他途,这就是科(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条文,也称作事条)。可见者有:新科(见《 三国志. 何夔传》,实行的时间为建安七、八年攻略河北期间)、《甲子科》(注1)、禁长吏擅去官、科禁内学(纎纬)及兵书(见《 三国志. 常林传》注引《魏略》)和酒(见《 三国志. 徐邈传》)。《晋书.礼志中》云:“昔魏武帝建安中已曾表上,汉朝依古为制,事与古异,皆不施行,施行者著在《魏科》。”这说明曹操在《魏科》记录了当时仍施行的古礼制。 滋贺秀三先生在《中国法制史论集.汉唐间法典的二三考证》认为汉科根本不存在,只是一个名词,科作为一种法律形成的存在始于曹魏,且在当时作为主法而行使。这一说法也为部份中国学者所认同,比方白寿彝先生主编的《中国通史》第五卷第六章第一节就引用了; 张建国先生在《帝制时代的中国法.科的变迁及其历史作用》肯定滋贺的汉无科说,及在其基础上,解释了陈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