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日, 12月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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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为何不能当非上市公司股东法人

党员为何不能当非上市公司股东法人

案例判例
近日,原广州市商务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肖振宇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取消退休待遇。他的诸多违纪问题中,有一条是“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这个问题不鲜见,许多落马干部甚至是“大老虎”都犯过,比如四川省原副省长李成云、山东省原副省长季缃绮,另外还有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党委书记、理事长宋文瑄,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徐祖萼,河北省唐山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刘建立,山东省泰安市委原常委、宣传部部长王永征等等。   持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到底违反了什么纪律?   按照《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除有明确禁止规定外,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但是禁止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更明确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是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   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范的主体,主要是党和国家机关中具有公职身份的党员,一般党员诚实劳动、经商办企业,并不违反纪律。那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可以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吗?《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今年2月,广东省广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谢中凡被“双开”,他的一项违纪问题,就是“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本质上属于经商办企业,是违反有关规定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