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日, 12月 22

标签: 交往沟通型犯罪

蔡桂生:新型支付方式下诈骗与盗窃的界限

蔡桂生:新型支付方式下诈骗与盗窃的界限

法学人物
【中文关键词】 交往沟通型犯罪;处分意识不要说;网络与新型支付方式 【摘要】 在盗窃案件中,被告人打破管理的行为和财产损失直接相连。而在诈骗案件中,被害人的处分行为直接导致了财产减损。尽管诈骗受害人的行为具有“自愿”的表象,但不宜借此主张处分意识属于成立诈骗罪的必要要素。诈骗罪不是单纯的自我损害型犯罪,而是交往沟通型犯罪,其仅以被害人具备“就财产决策事项加以沟通的意识”为必要。利用计算机病毒截获数据之后,行为人在网银或其他自动支付平台转账的,不符合诈骗的成立条件。回避与财产权人在财产决策事项上的沟通交往,调换二维码进而代替财产权人批量化地收取债权的,在实践中可以普通盗窃罪论处。 【全文】 在移动互联网领域,以支付宝、微信等为代表的新型支付方式逐步占据传统支付方式的领地。网络媒介的使用使得社会交往主体的意思沟通方式出现了自动化、即时性的特点。网络给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财产犯罪等传统犯罪也从线下搬到了线上。这对财产犯罪形态及其研究产生了影响。最高人民法院更是在2014年以指导案例的形式,公开发布了“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第27号),对这类案件进行了详尽解读,引发了法律界的高度关注。该案例主要聚焦于利用计算机病毒获取网银数据案件中盗窃罪和诈骗罪的认定。在网络支付进一步普及化的当下,指导案例的发布无疑起到了相当积极的作用,但仍未较全面地覆盖网络平台中财产犯罪的各种问题。在财产犯罪中,盗窃罪和诈骗罪的被告人都在一定程度上试图避免与被害人发生正面交锋,故而,较之于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前者更适应网络环境各意思主体的交往特点,它们也是财产犯罪在网络环境中的常见形式。基于此,就有必要结合财产犯罪的法理,对新型支付方式下诈骗和盗窃的区分作一较系统的分析。 一、诈骗和盗窃的区分法理 诈骗罪和盗窃罪不仅具有相异的不法内容,也具有不同的处罚门槛。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