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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案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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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萧永通等提起公诉(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4-02
摘要:1、2008年7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萧永通经预谋后,将被害人何某全、王某清等五人带到其与曾国云(大眼仔)、罗浩贤(阿腮)、罗永河(日本仔)等人合伙开设的位于寮采村岭边的桉树林及蕉林处的网上百家乐赌场,后萧

1、2008年7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萧永通经预谋后,将被害人何某全、王某清等五人带到其与曾国云(“大眼仔”)、罗浩贤(“阿腮”)、罗永河(“日本仔”)等人合伙开设的位于寮采村岭边的桉树林及蕉林处的网上百家乐赌场,后萧永通伙同被告人萧键华、同案人李敏浩、何志星、黄铁山、刘德君(均另案处理)等人以王某清等人在赌场内出千为由,由萧键华持枪以及其余人员持铁棍等工具将何某全等人劫持至远离上述赌场的一山边的沙场,并进行殴打,造成何某全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其右尺骨远端骨折,符合钝物作用所致,属轻伤),同时,上述人员将何某全身上的1部三星手机、现金8000元以及与其同行的朋友身上的现金约3万元抢走,以及将何某全身上一张卡号为3602060401035056265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抢走,并逼迫何某全说出密码,随后将该卡内的现金8000元予以取走。

同时,萧永通等人将何某全予以暴力控制,向其索要100万元,何某全被迫向朋友筹得11万元后交付给上述人员,至2008年7月19日凌晨,何某全等人被释放。在上述过程中,萧永通等人还将被害人罗某龙所驾驶的车牌号为粤AG1425的广州本田雅阁小汽车抢走。

2、被告人萧锐星与同案人萧文广(另案处理)在同案人冯锦洪(另案处理)的请求下纠集被告人黄建海、萧灿尧、冯展飞、萧锐祥、萧金墀及同案人黄国镇、萧国清、刘德君、李满强(均另案处理)等人,预谋由冯锦洪以看地的名义将被害人欧阳某某、李某夫等人骗至本市白云区,由萧锐星等人持铁棍等工具事先埋伏于寮采村世外桃源饭店内,后待被害人进入该饭店后实施抢劫。2012年7月8日18时许,冯锦洪将被害人欧阳某某、李某夫等人骗至世外桃源饭店杏花房内后,萧锐星、黄建海等人持铁棍殴打并控制被害人,中途由黄建海、李满强等人将被害人李某夫带出饭店实施殴打,随后,在萧锐星的指令下,黄建海等人将李某夫押回世外桃源饭店内继续殴打。冯锦洪等人抢得被害人欧阳某某现金5万元,并逼迫其写下一张欠款5万元的欠条,抢得被害人李某夫一对白色清代古董瓷枕,随后予以分赃并释放被害人。被害人欧阳某某、李某夫在上述过程中身体多处被殴打致伤,其中,李某夫受重伤。

3、2012年7月18日,被告人萧金墀、萧志烽因被害人萧某康不给萧金墀借钱而将其殴打致伤后,萧金墀、萧志烽等人纠集“肥龙”、“阿沙”等人在寮采村治保会办公室内强行逼迫萧某康 “谈数”,对其施以威胁,并意图继续对其进行殴打,同时逼迫萧某康免除萧金墀之前向其所借的3万元欠款,并不得向其就此次受伤索要赔偿。

五、聚众斗殴罪

1、2013年2月19日0时许,同案人周卓华(“四脚”)、周闻达、罗焯明等人在本市白云区太和镇营溪喜悦水汇内因琐事与冯庆栋、冯荣坚等人发生冲突,并将冯荣坚殴打致伤(经鉴定,属轻微伤)。随后,周卓华与冯庆栋双方各自纠集人员并约定在乌溪村奋进街内继续斗殴。周卓华为此向被告人萧金墀、萧锐星借用枪支,萧金墀、萧锐星在明知周卓华借用枪支的用途后,仍然积极提供枪支,由周卓华安排罗志滨前往寮采村借得6支枪。后周卓华与周闻达、罗志滨、罗焯明、骆志均、陈曾基(均另案处理)等人携带上述所借枪支前往乌溪村奋进街。当日1时许,冯庆栋驾驶粤A03720号本田小轿车搭载冯永坚、冯建钊等人至上址时,遭到周卓华一方人员开枪射击,冯建钊眼部等部位被击中受伤(经鉴定,目前已达轻伤),冯建钊等人被迫弃车逃跑。随后,周卓华等人用砖头等将粤A03720号本田小轿车砸烂。事后,由骆志均将上述枪支交还给萧锐星一方。

六、非法买卖枪支罪

1、2014年4月份,被告人萧建冬委托被告人萧灿尧帮其将一支由被告人萧炳安保管的枪支卖掉,后萧灿尧联系被告人萧锐祥,商议由萧锐祥以1万元的价格购买上述枪支。随后,由萧灿尧从萧炳安处将上述枪支取回交给萧锐祥,完成交易。2014年7月16日,民警在萧锐祥位于寮采北向街七巷20号的住处二楼一卧室内查获上述枪支1支以及蓝色、桔红色散弹各2颗,经鉴定,上述查获的枪支属于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制式枪支,查获的4颗散弹其中2发属于制式枪弹、2发属于非制式枪弹。

七、敲诈勒索罪

1、2008年或2009年的某日,因被告人萧永通得知其在寮采村市场内开设的“三公”赌场被同村村民萧灿其举报后,对外扬言声称要报复萧灿其,被害人萧某全(系萧灿其父亲)得知此事后,迫于萧永通等人在村内的势力,被迫通过萧金成居中“讲数”,萧永通向其索要3000元了结此事。

2、2009年6月23日19时许,同案人张勇滨与“阿胜”(均另案处理)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行驶至连接竹二村和龙塘村的道路时,故意撞上正停在该路边的一辆粤AE0659号小货车。随后,被告人萧键华赶到上述现场,以需要送张勇滨前往医院检查为由,以不给钱便要拆了被害人肖某兵、肖某清所经营的养猪场为威胁,恐吓并勒索被害人肖某兵、肖某清25000元。后因他人劝说,萧键华等人仍然向被害人勒索15000元。随后,被害人叶某生驾车途经该处时,发现萧键华就是当月21日19时许,在附近的省船艇中心转弯去竹二村方向的道路上以其开车溅水弄湿衣服为由,敲诈其500元的男子,随后,其报警,民警赶赴现场将萧键华、张勇滨抓获。

八、寻衅滋事罪

1、2010年5月13日至2010年5月16日期间,被告人萧键华伙同被告人萧建冬、萧金墀、萧绍灿、萧振平、萧志烽及同案人萧守华(另案处理)等人,不顾被害人数次报警,以威胁、恐吓及暴力殴打的手段,多次纠集前往被害人侯某芳向生产社承租的位于寮采村内的蘑菇场,强迫侯某芳取消与生产社之间签订的合同,要求与其一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并且强行将承包价格由800元一亩提高到900元一亩。其中,2010年5月16日晚,萧键华等一方人员再次来到侯某芳的蘑菇场内滋事,并持铁楸等工具对侯某芳等人进行殴打。

2、2012年7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萧金墀在寮采村市场“三公”赌场内,因被害人萧某康未借钱给其,其内心不忿,伙同被告人萧志烽无故对萧某康实施殴打,致使萧某康肋骨骨折,经鉴定,萧某康伤情为轻伤二级,同时,萧金墀等人纠集他人强行逼迫与萧某康“谈数”解决此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