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521号 原告曹金刚,曾用名曹永发,男,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晓峰,济源市五龙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秋生,男,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景慧,济源市轵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金刚与被告李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金刚撤回对被告李秋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常维帼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姚 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