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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青奇与被告王宗山、王宗亮、王宗甫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泌民初字第02040号 原告刘青奇,女,1929年3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喜泉,泌阳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被告王宗山,男,195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王宗亮,男,1952年9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泌民初字第02040号
原告刘青奇,女,1929年3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喜泉,泌阳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被告王宗山,男,195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王宗亮,男,195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王宗甫,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青奇与被告王宗山、王宗亮、王宗甫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青奇于2015年1月20日以证据准备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青奇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青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洪林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石 强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