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召民初字第615号 原告杜长朋 委托代理人董正国,南召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东(又名王伟) 原告杜长朋与被告王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于2014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经人介绍,原、被告于1999年结婚。2000年5月生育男孩王某甲,2008年生育女孩王某已。结婚15年来,由于被告多次因犯罪被判刑,二人在一起生活的时间少。2011年被告因盗窃犯罪,再次被判刑四年,现在河南省新乡市平原监狱服刑,极大伤害了夫妻感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两个孩子各抚养一个,互不支付抚养费。 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及户籍证明四份,证实原、被告及未成年儿子王某甲、未成年女儿王某已的户籍情况。 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3、孕检证明一份。 被告辩称:本人目前接受刑罚处理就是为了原告生活得更好。离婚可以,但两个孩子我都抚养,夫妻共同债务共担,另外要求原告给本人拿15万元,本人的劳力士满天星手表应由原告向他人追回退还本人。 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确认其证明力。 依据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经人介绍原、被告于1999年9月15日在南召县崔庄乡民政所登记结婚。2000年5月生一男孩,取名王某甲。2008年12月生一女孩,取名王某已。2000年,被告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出狱后,又于2008年因盗窃犯罪第二次被判处刑罚。2011年再次犯盗窃罪,被判刑4年零9个月,现在河南省新乡市平原监狱服刑。被告服刑期间,两个小孩由其祖父母照顾,原告平时外出打工支付抚养费。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借张国玲5000元,借李茂霞5000元,借黄小东3000元,借王霞10000元,后归还5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时间较长,但被告多次因犯罪被判处刑罚,至今仍在监狱服刑。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坚持要求抚养子女,原告方也表示同意,但鉴于被告仍在服刑,无法履行抚养子女义务,两个未成年子女可暂随原告生活,被告出狱后,可依法主张。至于被告要求原告向他人追回劳力士满天星手表一块退还其本人,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各承担一半。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杜长朋与被告王东离婚。 二、未成年子女王某甲、王某已随原告生活。 三、夫妻共同债务18000元,原、被告双方各承担9000元。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承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豪 审 判 员 张建伟 人民陪审员 张冬青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亚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