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三, 11月 20

司法前沿

最高法出台意见明确居家办公工资支付问题

最高法出台意见明确居家办公工资支付问题

司法前沿, 司法解释
2022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文件依法对劳动者居家办公或灵活办公工资支付问题作出规范。文件明确,除依法按协商程序降低劳动报酬外,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通过居家办公或者灵活办公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劳动者请求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依法妥善审理相关案件,积极引导和支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稳定工作岗位。 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法发〔2022〕36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坚持突出做好稳就业工作,落实落细就业优先政策,是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的内在要求和重要基础。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现就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服务保障稳就业大局,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动落实就业优先政策,支持稳市场主体保就业   1.推动落实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减轻用人单位用工负担。依法受理因就业优惠政策实施引发的行政案件,坚决依法支持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享受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缓缴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等优惠政策,切实减轻用人单位在用工、社保等方面的经营压力和负担,帮助受疫情严重冲击的行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妥善审理用人单位因拖欠社会保险费等被责令补缴的行政案件,依法依规考虑企业复工复产实际情况,可以通过延展补缴期限等方式协调解决,平衡好为用人单位减负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依法妥善审理社会保险纠纷案件,参保单位享受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劳动者主张缓缴期间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据劳动合同
中国移动咪咕和抖音4K侵权背后

中国移动咪咕和抖音4K侵权背后

司法前沿, 案例判例
近日,咪咕和抖音因4K世界杯赛事直播闹得很热,咪咕说我花巨资和央视签了4k以上高清网络独家,抖音说我也和央视有合同。咪咕气疯了,年初冬奥独家4K以上独家,赚得盆满钵满,世界杯因抖音搅局,大大没有达到预期,委屈坏了。这背后是怎么回事?文章有点长,但看完就清晰了。 咪咕花费巨资拿下 4K以上信号除央视外网络独家咪咕方面表示,2020 年 12 月 25 日,申请人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总经理室 (以下简称央广总台) 签署了 《2020 年度冬奥会、世界杯赛事节目版权许可和媒体合作协议》 (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在本协议下合作赛事的 4K、 8K 及以上信号和 VR 信号在互联网和电信运营商领域所有渠道除央视外,申请人享有独家权利。许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2022 年卡塔尔世界杯,包括小组赛 48 场、淘汰赛 (含决赛) 16 场,共计 64 场全部比赛及其他相关活动。 咪咕提出,根据《合作协议》,申请人可以与中央电视总台 4K 电视频道共同排他播放 4K 格式的世界杯赛事视频,包括抖音在内的其他主体无权进行宣传、播放 4K 格式的世界杯赛事视频。即使被抖音享有世界杯转播版权,也无权提供和播放 4K 格式及以上视频,更无权宣传吸引用户观看其播放的 4K 格式视频。 但是,咪咕方面称,经调查发现,抖音在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新浪微博、抖音平台 (网页及 App) 通过其运营账号公开宣传被申请人将在世界杯期间为用户提供“全场次、4K 超高清免费直播” 的世界杯赛事内容,并且在抖音平台播放赛事时,在视频清晰度选择中设置有标识“4K 超高清”的选项。咪咕为向己方用户提供有别于其他主体的高质量服务,额外支付了极为高额的授权费用,已获得播放世界杯 4K、8K 及以上格式视频的竞争优势,吸引足球爱好者付费观看。 咪咕方面认为,被申请人在未支出成本的情况下,通过宣传
案例数据分析“帮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例数据分析“帮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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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上半年,检察机关以帮信罪起诉的人员涉及全国各个省份,特别是在电信网络诈骗高发重点地区,帮信罪起诉人数也相对较多。从人员年龄看,低龄化现象突出,30岁以下的占64.8%,18至22岁的占23.7%。犯罪嫌疑人中,低学历、低收入群体占多数,初中以下学历占66.3%、无固定职业的占52.4%,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非法买卖“两卡”。同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民营企业尤其是科技公司收入较高者涉罪人数持续增加,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开发软件、提供技术支持。起诉人员中,近90%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是2015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主要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是电信网络犯罪的重要“帮凶”。2019年11月,最高检联合最高法制定出台《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帮信罪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司法认定问题。 近年来,特别是2020年10月“断卡”行动以来,检察机关起诉涉嫌帮信犯罪案件上涨较快,目前已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排名第3的罪名(前两位分别是危险驾驶罪、盗窃罪)。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惩治帮信犯罪,2022年上半年起诉帮信犯罪6.4万人,有力促进电信网络犯罪源头打击治理。办案发现,这类犯罪案件高发反映出的社会治理问题也值得关注。 一、帮信罪案件基本态势 从发案数量看,今年以来起诉帮信罪数量持续下降,但整体仍在高位运行。从2015年刑法增设帮信罪至2020年10月“断卡”行动前,检察机关共以帮信罪起诉6000余人。“断卡”行动以来,起诉人数直
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作为庭审证据的条件与要求

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作为庭审证据的条件与要求

司法前沿
2020年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正式开始施行,进一步明确了在微信、QQ、微博等相关社交软件上的聊天记录也可以作为老百姓打官司的证据之一。 其实早在2018年7 月,广州市南沙人民法院就率先出台《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指引(试行) 》【1】,其中明确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应包括的要素,如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使用终端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和完整的聊天记录等。 目前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关于如何收集电子证据以及举证的方式、程序等,较之过去已经有了较为清晰的规定,但实际操作时仍然有很多人不甚熟悉具体的操作流程,也存在诸多疑问,比如如何正确地运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在使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时又该注意哪些问题?如果聊天记录不慎删除了怎么办?下文将对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若干法律要点和操作指引进行分析。 一、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的法律依据 电子数据,是民事诉讼八大证据种类之一,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的形式之一,法律依据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 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
知网是否侵权?“知网-期刊出版单位-论文作者”涉及多方的间接授权链条的法律关系

知网是否侵权?“知网-期刊出版单位-论文作者”涉及多方的间接授权链条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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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摘录了中国裁判文书网、新京报报道等媒体公开报道) 在知网当前的版权模式中,它并不与论文作者直接产生联系,而是循着“知网-期刊出版单位-论文作者”这种涉及多方的间接授权链条。 一方面,知网与学术期刊出版单位签订诸如学术期刊数字出版合作协议书、期刊许可使用协议之类的合作协议,约定出版单位授权学术期刊公司使用其刊物的著作权。另一方面,出版单位通过“投稿须知”等形式告知作者,稿件一经采用即视为将作品的著作权授予该单位使用,或者同意作品被知网等数据库收录和传播。 2021年12月,退休教授赵德馨起诉中国知网获赔引发广泛关注,“知网模式”中的版权问题再次浮出水面。在复杂的授权链条中,知网和出版单位等主体可能侵犯论文作者的哪些权利?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文聪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这里的“授权”指的是著作权的许可使用,而不是著作权的转让。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一般包括普通许可和独占许可两种典型类型。 “如果期刊出版单位与论文作者之间的独占许可协议是以免费的、统一的、简单的、格式化的许可及转许可条款方式签订的,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出版单位自己并不享有合法的独占被许可人地位,也就无权再转许可给第三方。在二者皆不享有权利的情形下,很可能侵犯作者的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汇编权、数字化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熊文聪说。 近年的多个案例显示,论文作者起诉知网的案由大多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中财产权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期刊的间接“授权”具有法律效力吗? 在著作权人起诉知网侵权的相关案件中,知网往往会向法院提交与相关期刊出版单位签署的《学术期刊数字出版合作协议书》等文件,证明其使用涉
向微博发律师函进行删稿是有效的维权方式(附律师函模板)

向微博发律师函进行删稿是有效的维权方式(附律师函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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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微博虽然打破了传统的电脑与网络相连的模式,但是其使用仍然离不开网络,属于网络用户的范畴,因此应该受到该条法律的规制。如果微博博主在微博中发布信息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著作权等权利,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另据微博CEO王高飞微博显示,目前针对第三方用户侵权,向微博平台发送律师函是可以直接进行删除的。   附律师函模板   律师函(微博侵权) (2020)函字第XX号 北京XXXXX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XX律师事务所受XXX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之委托,指派本律师就我方与贵司经营的"XXX微博"存在侵权事宜,特致函如下: 1、根据XXX提供的侵权链接、身份证等资料及其陈述可以证实以下事实: 近期我委托人发现,贵司经营"微博"的用户“XXXXXX"严重侵犯我委托人的权益,具体的链接如下: 1、https://weibo.com/xxx 2、https://weibo.com/xxx 上述账户未经过委托人允许,擅自将委托人照片等公开公布,已经侵犯委托人的肖像权,并且配文对我委托人进行恶意诽谤,完全没有任何法律及事实依据,已经构成对我委托人的诽谤和名誉侵权。贵司作为媒介,没有尽到对发布内容的进行审查的责任,导致严重失实的信息在"XXX微博"传播,对我委托人造成了严重侵害。 二、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如已发布、传播的,应立即停止传输。 三、根据XXX之授权,本律师结合以上事实与理由,并本着妥善解决纠纷,免除双方
故意高空抛物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故意高空抛物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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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意见同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9.10.21 施行日期:2019.10.21 文  号:法发〔2019〕25号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法发〔2019〕25号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惩罚、规范和预防功能,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源头治理,监督支持依法行政,有效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 1.树立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基本理念。人民法院要切实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将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积极推动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综合治理、协同治理工作,及时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要努力实现依法制裁、救济损害与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有机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积极推动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预防与惩治纳入诉源治理机制建设。切实发挥人民法院在诉源治理中的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
“个人破产第一案”后的思考 “个人破产制度”能否获得债务双方的认可?

“个人破产第一案”后的思考 “个人破产制度”能否获得债务双方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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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的一则标的额为200万元的小案件,在全国掀起了大波澜,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简单的说,温州一个负债达214万元的破产企业股东蔡某,在法院的积极协调下取得4位债权人的谅解,最终只需偿还3.2万多元。214万变为赔偿3.2万,除了数字的悬殊外,真正引起媒体和社会关注的是,这起案件被认为是我国“个人破产第一案”。 经债权人同意一次清还1.5%,六年信用考察期 据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温州平阳县人民法院联合通报:债务人蔡某是温州某破产企业股东,对企业214万多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调查,蔡某月收入约4000元,名下财产仅有现就职的瑞安某机械有限公司持有的1%股权,另有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蔡某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约4000元。由于蔡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孩子正就读于大学,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 平阳法院于今年8月立案受理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最终蔡某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多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同时,蔡某承诺,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如果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平阳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林寿兵:“在这个原方案的基础之上,一次性清偿的基础上,然后设定6年的信用考察期,这6年当中,如果说他的家庭收入超过必要开支的50%,部分拿出来偿还这些债权人。” 参与表决的4名债权人在充分了解蔡某经济状况和确认其诚信的前提下,经表决通过了清理方案,同意为债务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自愿放弃对其剩余债务的追偿权。与此同时,作为对债务人的一种惩戒,平阳法院对蔡某发出行为限制令,在信用恢复之前,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以及法院限制的其他行为。 “个人破产第一案”提供多方共赢的债务清算模式 破产,在大家的印象之中
马云周鸿祎等企业家怒赞996工作制 挑战了中国法律的权威

马云周鸿祎等企业家怒赞996工作制 挑战了中国法律的权威

司法前沿
近日,中国知名企业家马云、周鸿祎等企业家在公开场合推崇996工作制,认为企业的发展需要这样“奉献”的人。 996工作制是指早上9点上班、晚上9点下班,中午和傍晚休息1小时,总计工作10小时以上,并且一周工作6天的工作制度,代表着中国互联网企业盛行的加班文化,而2019年随着互联网知名人士的公开表态,996工作制或蔓延至全国各个行业。 相关法律规定 从1988年起,有关部门就开始提议并酝酿工作制度的改革。受国家科委委托开展的《五天工作制可行性研究》刚刚完成,原国家科委中国科技促进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胡平决定先在100人的研究中心“小试牛刀”,再向上级报告。 1994年3月,我国试行了“隔一周五天工作制”。 1995年3月25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李鹏签署国务院第174号令,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决定自1995年5月1日起,实行五天工作制,即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简称《劳动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劳动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条规定: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劳动法》第四章第四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 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 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四章第四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劳动法》第四章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
崔永元举报范冰冰等偷税漏税遭死亡威胁?法律如何保护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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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崔永元发文,表示自己由于举报明星偷税漏税遭到威胁,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保护举报人是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举报人为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提供线索来源,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那么如何保护好举报人?我国法律在保护举报人方面有哪些规定?举报人应当如何保护自身安全? 多部法律规定保护举报人 在法律政策方面,我国对保护举报人一直非常重视,并在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多部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例如,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具有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刑法也分别规定了报复陷害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打击报复证人罪等,对恶劣的打击报复行为进行严惩。 在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方面,相关部门也制定了专门法律文件,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以上规定在举报人保护特别是对举报人的保密等方面,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制度。按照这些规定,举报的受理、登记、转办、保管等各个环节,相关机关都应当严格保密,严防泄露或者遗失;不准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等等。 举报人如何寻求法律救济? 如果举报人,尤其是类似崔永元这样的实名举报人受到威胁后,他们该如何寻求救济呢? 首先,当举报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积极进行调查,查明举报人是否受到实质性威胁,以及威胁到了何种程度,进而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为其提供适当的保护。 如果举报人向公安机关反映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