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11月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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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生社交平台lxs.net:连接你我,分享留学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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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数据分析“帮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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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上半年,检察机关以帮信罪起诉的人员涉及全国各个省份,特别是在电信网络诈骗高发重点地区,帮信罪起诉人数也相对较多。从人员年龄看,低龄化现象突出,30岁以下的占64.8%,18至22岁的占23.7%。犯罪嫌疑人中,低学历、低收入群体占多数,初中以下学历占66.3%、无固定职业的占52.4%,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非法买卖“两卡”。同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民营企业尤其是科技公司收入较高者涉罪人数持续增加,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开发软件、提供技术支持。起诉人员中,近90%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是2015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主要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是电信网络犯罪的重要“帮凶”。2019年11月,最高检联合最高法制定出台《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帮信罪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司法认定问题。 近年来,特别是2020年10月“断卡”行动以来,检察机关起诉涉嫌帮信犯罪案件上涨较快,目前已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排名第3的罪名(前两位分别是危险驾驶罪、盗窃罪)。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惩治帮信犯罪,2022年上半年起诉帮信犯罪6.4万人,有力促进电信网络犯罪源头打击治理。办案发现,这类犯罪案件高发反映出的社会治理问题也值得关注。 一、帮信罪案件基本态势 从发案数量看,今年以来起诉帮信罪数量持续下降,但整体仍在高位运行。从2015年刑法增设帮信罪至2020年10月“断卡”行动前,检察机关共以帮信罪起诉6000余人。“断卡”行动以来,起诉人数直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死亡赔偿金等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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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 #死亡赔偿金等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今天(2022年4月27日)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并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长期以来,同一起司法案件中,受害者往往因为城乡身份差异因素导致赔偿数额相差数倍,这一现象将正式终结。新司法解释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的城乡区分的赔偿标准修改为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 附:《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22年2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4日   法释〔2022〕1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条修改为:“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知网是否侵权?“知网-期刊出版单位-论文作者”涉及多方的间接授权链条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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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摘录了中国裁判文书网、新京报报道等媒体公开报道) 在知网当前的版权模式中,它并不与论文作者直接产生联系,而是循着“知网-期刊出版单位-论文作者”这种涉及多方的间接授权链条。 一方面,知网与学术期刊出版单位签订诸如学术期刊数字出版合作协议书、期刊许可使用协议之类的合作协议,约定出版单位授权学术期刊公司使用其刊物的著作权。另一方面,出版单位通过“投稿须知”等形式告知作者,稿件一经采用即视为将作品的著作权授予该单位使用,或者同意作品被知网等数据库收录和传播。 2021年12月,退休教授赵德馨起诉中国知网获赔引发广泛关注,“知网模式”中的版权问题再次浮出水面。在复杂的授权链条中,知网和出版单位等主体可能侵犯论文作者的哪些权利?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文聪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这里的“授权”指的是著作权的许可使用,而不是著作权的转让。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一般包括普通许可和独占许可两种典型类型。 “如果期刊出版单位与论文作者之间的独占许可协议是以免费的、统一的、简单的、格式化的许可及转许可条款方式签订的,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出版单位自己并不享有合法的独占被许可人地位,也就无权再转许可给第三方。在二者皆不享有权利的情形下,很可能侵犯作者的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汇编权、数字化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熊文聪说。 近年的多个案例显示,论文作者起诉知网的案由大多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中财产权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期刊的间接“授权”具有法律效力吗? 在著作权人起诉知网侵权的相关案件中,知网往往会向法院提交与相关期刊出版单位签署的《学术期刊数字出版合作协议书》等文件,证明其使用涉
春晚侵权案例:百度因视频号“央视频”直播春晚侵权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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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公开。文书显示,原告央视公司诉称,百度公司未经授权许可擅自通过“好看视频”向公众提供《中央广播电视总台2020春节联欢晚会》电视节目直播服务,要求赔偿303万元。 百度公司辩称,该行为是与涉案作品的权利人之一“央视频”进行的商业合作。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不能仅依据播放界面显示“央视频”字样等证据证明涉案节目内容系第三方提供。此外,百度公司提交涉案作品与央视频商业合作的聊天记录属于自制证据。裁判结果为,百度公司赔偿央视公司共计50.28万元。 附:裁判文书全文 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491民初27486号 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10号1号楼、2号楼。 法定代表人:钱蔚,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格,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茂成,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丹丹,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福堂,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视公司)与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倩独任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央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格,被告百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丹丹、
清华法学院三位名师解读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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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9日晚,清华大学2020年第二期“文科沙龙”采用线上直播方式举行,本次沙龙主题为:“民法典:过去、现在与未来”,由清华法学院院长申卫星、清华法学院教授周光权、清华法学院副教授龙俊担任嘉宾,清华法学院副教授刘晗主持,直播吸引了九千余名校内外观众在线观看。刘晗首先介绍了与会嘉宾的背景,以及清华法学院在此次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贡献。 接着,申卫星讲解了民法典的编纂历史。他谈到,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国家曾先后四次尝试起草民法典,本次终成正果。这部民法典的出台凝聚着几代民法学家的不懈努力,绝非一蹴而就。申卫星指出,民法的任务是保护人和成就人,民法典规范并保障了人的两个重要权利:人身权和财产权,其对人的关怀是从摇篮到墓地的全面终极的关怀。 民法典较之前的法律法规有何改动? 周光权指出,民法典的诞生恰逢其时,其不是对现成法律的堆砌和汇编,而是制度上的创新。例如,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较之前的法律规定更加细致。民法典消除了原有法律中存在的矛盾,使法条更加体系化。我国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也充分汲取了世界各国民法典的成熟经验。 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是获得外界关注以及反馈最多的一编,尤其是第1077条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更是引发了社会热议。龙俊指出,立法者在编纂此条时有多重考量,不应将此条片面解读为增加了离婚难度。当今社会的离婚率逐年攀升,对于可能因冲动而造成的离婚,离婚冷静期可以对婚姻进行一次挽救,且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双方合意离婚的场合,诉讼离婚不受此条限制。 申卫星深入解读了“居住权”的概念,他指出,这一概念的引入能够满足部分老年人养老时的切实需求,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在遇到突发状况或身患重大疾病时,通过登记设立居住权的方式将本是遗产的财产拿到生前使用,以房养老,无需求助子女或他人,也可以避免卖房后无家可归的情况。 民法典的留白 周光权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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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证照不仅是法人的“身份证”,也是股东对公司进行实际控制的权利行使工具,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现实中,因公司证照返还引发的纠纷,实际上往往涉及公司内部治理中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譬如近日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的当当网创始人李国庆率人上门抢公章事件。此类案件相较于普通的损害公司权益的财产返还诉讼案件,在诉讼主体的确定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 受当当网“庚子夺印”事件启发,本期,我们选取了一则典型案例,就司法实务中诉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主体认定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下文,我们将予以分享,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案情简介一、2006年,凤永公司成立,股东张林虎、权赫南各占公司50%股份,法定代表人为权赫南,均已完成工商登记。 二、2008年,权赫南无偿将其持有的凤永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嘉德公司,嘉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邵勇并任凤永公司总经理。此时,邵勇实际控制着凤永公司的财产权和经营权,并掌管所有证照。 三、2008年11月2日,凤永公司作出《董事会决议》,决定由张林虎担任董事长,取消权赫南原委派的董事成员和董事长。 四、2008年12月18日,凤永公司章程、嘉德公司与张林虎签订的凤永公司经营合同均载明:由张林虎担任董事长,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五、张林虎、权赫南、邵勇签署委托书委托杜洋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但由于公章等材料物品由邵勇掌控,导致受托人杜洋无法完成变更登记。 六、凤永公司遂提起公司证照返还之诉,请求判令邵勇返还公司证照。两级法院审理后,均支持了风永公司的诉讼请求。 核心观点公司外部纠纷应遵从商事外观主义,以工商登记作为认定原则。而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属公司内部纠纷,当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内部决议确定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时,应以公司内部决议确定的法定代表人为权利主体,向无权占有证照的一方主张返还。 实务分析一、公司证照返还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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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这里的”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是指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四部门印发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大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      2013年10月23日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要求  1.本意见所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等。  2.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  3.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易受伤害等特点,贯彻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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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微博虽然打破了传统的电脑与网络相连的模式,但是其使用仍然离不开网络,属于网络用户的范畴,因此应该受到该条法律的规制。如果微博博主在微博中发布信息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著作权等权利,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另据微博CEO王高飞微博显示,目前针对第三方用户侵权,向微博平台发送律师函是可以直接进行删除的。   附律师函模板   律师函(微博侵权) (2020)函字第XX号 北京XXXXX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XX律师事务所受XXX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之委托,指派本律师就我方与贵司经营的"XXX微博"存在侵权事宜,特致函如下: 1、根据XXX提供的侵权链接、身份证等资料及其陈述可以证实以下事实: 近期我委托人发现,贵司经营"微博"的用户“XXXXXX"严重侵犯我委托人的权益,具体的链接如下: 1、https://weibo.com/xxx 2、https://weibo.com/xxx 上述账户未经过委托人允许,擅自将委托人照片等公开公布,已经侵犯委托人的肖像权,并且配文对我委托人进行恶意诽谤,完全没有任何法律及事实依据,已经构成对我委托人的诽谤和名誉侵权。贵司作为媒介,没有尽到对发布内容的进行审查的责任,导致严重失实的信息在"XXX微博"传播,对我委托人造成了严重侵害。 二、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如已发布、传播的,应立即停止传输。 三、根据XXX之授权,本律师结合以上事实与理由,并本着妥善解决纠纷,免除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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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意见同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9.10.21 施行日期:2019.10.21 文  号:法发〔2019〕25号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法发〔2019〕25号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惩罚、规范和预防功能,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源头治理,监督支持依法行政,有效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 1.树立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基本理念。人民法院要切实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将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积极推动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综合治理、协同治理工作,及时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要努力实现依法制裁、救济损害与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有机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积极推动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预防与惩治纳入诉源治理机制建设。切实发挥人民法院在诉源治理中的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