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四, 11月 21

案例判例

中国移动咪咕和抖音4K侵权背后

中国移动咪咕和抖音4K侵权背后

司法前沿, 案例判例
近日,咪咕和抖音因4K世界杯赛事直播闹得很热,咪咕说我花巨资和央视签了4k以上高清网络独家,抖音说我也和央视有合同。咪咕气疯了,年初冬奥独家4K以上独家,赚得盆满钵满,世界杯因抖音搅局,大大没有达到预期,委屈坏了。这背后是怎么回事?文章有点长,但看完就清晰了。 咪咕花费巨资拿下 4K以上信号除央视外网络独家咪咕方面表示,2020 年 12 月 25 日,申请人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总经理室 (以下简称央广总台) 签署了 《2020 年度冬奥会、世界杯赛事节目版权许可和媒体合作协议》 (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在本协议下合作赛事的 4K、 8K 及以上信号和 VR 信号在互联网和电信运营商领域所有渠道除央视外,申请人享有独家权利。许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2022 年卡塔尔世界杯,包括小组赛 48 场、淘汰赛 (含决赛) 16 场,共计 64 场全部比赛及其他相关活动。 咪咕提出,根据《合作协议》,申请人可以与中央电视总台 4K 电视频道共同排他播放 4K 格式的世界杯赛事视频,包括抖音在内的其他主体无权进行宣传、播放 4K 格式的世界杯赛事视频。即使被抖音享有世界杯转播版权,也无权提供和播放 4K 格式及以上视频,更无权宣传吸引用户观看其播放的 4K 格式视频。 但是,咪咕方面称,经调查发现,抖音在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新浪微博、抖音平台 (网页及 App) 通过其运营账号公开宣传被申请人将在世界杯期间为用户提供“全场次、4K 超高清免费直播” 的世界杯赛事内容,并且在抖音平台播放赛事时,在视频清晰度选择中设置有标识“4K 超高清”的选项。咪咕为向己方用户提供有别于其他主体的高质量服务,额外支付了极为高额的授权费用,已获得播放世界杯 4K、8K 及以上格式视频的竞争优势,吸引足球爱好者付费观看。 咪咕方面认为,被申请人在未支出成本的情况下,通过宣传

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材料应封尽封《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发布

案例判例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发布。《实施办法》要求,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在诉讼终结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开;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附录:文件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对未成年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应当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及刑事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未成年人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的全部案卷材料与电子档案信息。   第三条  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以及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封存。   第四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依法予以封存。   对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岁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
春晚侵权案例:百度因视频号“央视频”直播春晚侵权赔付

春晚侵权案例:百度因视频号“央视频”直播春晚侵权赔付

案例判例, 热点推荐
近日,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公开。文书显示,原告央视公司诉称,百度公司未经授权许可擅自通过“好看视频”向公众提供《中央广播电视总台2020春节联欢晚会》电视节目直播服务,要求赔偿303万元。 百度公司辩称,该行为是与涉案作品的权利人之一“央视频”进行的商业合作。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不能仅依据播放界面显示“央视频”字样等证据证明涉案节目内容系第三方提供。此外,百度公司提交涉案作品与央视频商业合作的聊天记录属于自制证据。裁判结果为,百度公司赔偿央视公司共计50.28万元。 附:裁判文书全文 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491民初27486号 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10号1号楼、2号楼。 法定代表人:钱蔚,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格,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茂成,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丹丹,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福堂,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视公司)与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倩独任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央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格,被告百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丹丹、
党员为何不能当非上市公司股东法人

党员为何不能当非上市公司股东法人

案例判例
近日,原广州市商务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肖振宇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取消退休待遇。他的诸多违纪问题中,有一条是“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这个问题不鲜见,许多落马干部甚至是“大老虎”都犯过,比如四川省原副省长李成云、山东省原副省长季缃绮,另外还有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党委书记、理事长宋文瑄,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徐祖萼,河北省唐山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刘建立,山东省泰安市委原常委、宣传部部长王永征等等。   持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到底违反了什么纪律?   按照《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除有明确禁止规定外,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但是禁止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更明确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是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   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范的主体,主要是党和国家机关中具有公职身份的党员,一般党员诚实劳动、经商办企业,并不违反纪律。那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可以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吗?《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今年2月,广东省广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谢中凡被“双开”,他的一项违纪问题,就是“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本质上属于经商办企业,是违反有关规定从事
李某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起诉书【小贪巨腐案例】

李某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起诉书【小贪巨腐案例】

案例判例
9月21日,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发布了一份《李某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起诉书》,披露了济源正科级干部李某某名下有人民币约2.014亿元、诸多外币和53套房产,但是因无法说明来源被检察机关起诉。 《李某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起诉书》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安文检公诉刑诉[2016)199号 披告人李某某,女,1979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79xx,汉族,本科毕业,1997年10月在济源市职业技术学院参加工作,2009年10月任辉县市教育局副局长,2011年5月任河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团委书记(正科级),2011年6月任辉县市纪委第三纪检监察室主任(正科级),2012年10月任新乡市委组织部电教中心主任科员,住新乡市五一路金色奥园小区F3号楼1单元东户。 因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经本院决定,2015年4月1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文寒分局监视居住(指定居所),2015年7月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刑事拘留,经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2015年7月24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逮捕。经安阳 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押期限一个月(自2015年9月25日至2015年10月24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自2015年10月25日至2015年12月24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5年12月25日至2016年1月24日) 被告人李某某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由本院债查终结。 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2016年3月 0日、2016年5月8日两次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后,2016年6月6日,侦查部门第三次移送审查起诉。2016年2月25日、2016年7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
未注册登记的主体能否构成商业贿赂受到行政处罚?

未注册登记的主体能否构成商业贿赂受到行政处罚?

案例判例
案情 2017年初,李某分3次向时任负责采煤沉陷区平基工程的某镇镇长刘某贿赂现金共16万元,李某送钱给刘某除感谢通过其协调获得了平场工程的承建,还希望某镇政府有工程时可得到关照。后某镇采煤沉陷区受损农房综合治理项目被重庆市某公司中标,李某通过刘某与某公司的万某协调,签订了承包花园C区地块平场工程劳务的合同。 重庆市某区工商分局从所在地法院转交的刘某受贿案件资料发现李某涉嫌商业贿赂行为后立案,并作出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某认为其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不是经营者,其属个人行为,且并未以销售或购买商品为目的,不构成商业贿赂。故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分歧 对未注册登记的主体能否构成商业贿赂受到行政处罚,形成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不是经营者不构成商业贿赂,不应受到行政处罚。因为个人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责任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商业贿赂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商业贿赂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商业贿赂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非经营者不能成为商业贿赂的主体。通过法院对刘某案生效判决书认定,李某向刘某行贿,不仅是以个人名义行贿,而且也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故不应按商业贿赂定性。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商业贿赂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因为对经营者的理解应从实际参与市场活动角度界定,不能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获得营业执照作为认定标准;商业贿赂行为不能局限于须以销售或购买商品为目的,再则对于李某的行为,若因其未注册登记但从事了符合商业贿赂行为其他特征的行为却不予规范,亦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立法目的。故李某的行为仍然可定性为商
2018年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十个典型案(事)例发布

2018年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十个典型案(事)例发布

案例判例
目  录 1. 坚决依法核准追诉 严惩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 2. 挂牌督办重大拐卖儿童犯罪 护航被拐卖儿童顺利回家 3. 依法提出抗诉 准确认定网络猥亵儿童犯罪 4. 依法惩治利用儿童犯罪 督促异地职能部门落实监护职责 5. 结合办案强化监督 及时消除影响未成年人成长隐患 6. 依托“网格化管理”平台 促进未成年人检察监督落到实处 7. 依法打击遗弃留守儿童犯罪 督促切实履行监护职责 8. 横向联动 跨省开展未成年被害人司法救助 9. 建立强制报告制度 及时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10. 构建春蕾安全员机制 为困境儿童撑起司法保护之伞 典型案(事)例一 坚决依法核准追诉 严惩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 一、基本案情 1996年刘某在河南新密市一路边,拦路强奸放学路过的8岁女童郭某,并致女童窒息死亡。事后,刘某将女童掩埋并潜逃。数日后,女童尸体被发现。此案多年未侦破。2013年,公安机关从被害人体内提取的生物检材中发现线索,锁定犯罪嫌疑人刘某。2017年3月,公安机关将在新疆隐姓埋名打工的刘某抓获归案。本案虽已超过追诉时效,但考虑刘某的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且犯罪行为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至今没有消除,河南省检察机关按程序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依法核准追诉刘某。2018年1月,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典型意义 对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一般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如果二十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依法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除此案外,最高人民检察院还依法核准追诉了康某故意杀人案、汪某抢劫案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利的案件。在办理此类案件中,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秉持对严重侵犯未成年人
iPhone美版改国行?富士康内鬼操作最终入狱

iPhone美版改国行?富士康内鬼操作最终入狱

案例判例
2012年至今,郑州市检察院公诉三处共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291件695人,依法提起公诉248件546人。4月25日,郑州市人民检察院通报了多起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经典案例。 被告人吴朋等人原系深圳富士康公司、郑州富士康公司员工,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其他被告人收购美版苹果手机,2011年11月,在郑州富士康厂区秘密安装了无线路由器,吴朋则在紧邻厂区的房屋安装接收器,侵入富士康公司计算机系统后,进行一系列非法操作,使美版手机取得"大陆身份证"。短短5个月,吴朋等人就改机9000余部,销售后非法获利300余万元。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发现本案侵犯的对象复杂,是一起同时侵害商业秘密、著作权和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新类型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案件。犯罪手段新颖、特殊,反映出当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多样化和复杂性,承办人在当时相关法律还不明确和缺乏判例参考的情况下,准确认定数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认定吴朋等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这一精神。同时该案还入选"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5)白皮书"。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9月24日依法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8月4日,中法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朋等人非法获取富士康公司和苹果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对吴某等9人分别判处两年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441万元。吴朋等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省高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被评为全省首届公诉精品案件评选第一名。 裁判文书: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豫法知刑终字第00010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朋,无业。因涉嫌侵犯商
提供司法考试资料有偿下载“九天考资网”史彦洋被判三年

提供司法考试资料有偿下载“九天考资网”史彦洋被判三年

案例判例
2012年至今,郑州市检察院公诉三处共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291件695人,依法提起公诉248件546人。4月25日,郑州市人民检察院通报了多起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经典案例。 被告人史彦洋2006年成立了"九天考资网",主要从事国家司法考试的相关网络培训、课件辅导等相关事宜。2009年开始,史彦洋先后雇佣人员,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将北京方圆众和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司法考试培训机构的视频、音频课件上传至"九天考资网",通过银行账户和支付宝账户收取一定费用,向会员提供有偿下载,非法经营额共计58万余元。经审查郑州市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将史彦洋依法提起公诉,2012年12月25日,被告人史彦洋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 此案是利用互联网平台,针对司法考试考生,受众面广泛,通过发展会员点击下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典型案件,本案的成功办理在网络领域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郑知刑初字第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彦洋,别名于洋,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1年11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经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1年12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崔现成,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郑检刑诉(2012)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彦洋侵犯著作权罪于2012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凌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彦洋及辩护人崔现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
司法实践中债务加入的法律认定问题

司法实践中债务加入的法律认定问题

案例判例
(作者:邓美丹郴州市临武县人民法院行政庭) 摘要:债务加入制度在德国民法中最先被规定,我国台湾地区及意大利等国的民法对其进行了继受和完善。债务加入作为一种增信措施,被广泛用于法律实务中,但在我国现行民法体系中却未作出明确规定,这导致债务加入成为我国实务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本文结合案例对与其相似制度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实务提供些许借鉴。 关键词:债务加入;免责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代为履行;保证 一、案情 原告邝力忠与被告乐利忠系普通朋友关系,被告乐利忠系浙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浙华公司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向邝力忠借款,双方于2014年12月1日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书》,合同约定:借款本金200 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借款期限三个月,即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乐利忠(浙华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财产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在借款方(即浙华公司)到期不能归还借款时,贷款方(即邝力忠)可直接向担保人乐利忠个人追偿。邝力忠于2014年12月1日向乐利忠支付现金19 000元,又以转账的方式向乐利忠的银行账户转款181 000元。同日,乐利忠向邝力忠出具借据一张,载明“兹借到邝力忠人民币现金款贰拾万元整(小写200 000.00元),日期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止归还”。借款后,浙华公司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了3个月利息,此后未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2015年12月28日,乐利忠向邝力忠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现2014年12月1日借到邝力忠人民币现款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本人定于2016年2月3日前归还,否则以本人在浙华水泥有限公司股份抵偿该笔借款”。期限届满后,浙华公司和乐利忠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邝力忠向临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浙华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 000元及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