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日, 12月 22

作者: 法学学习

家庭暴力犯罪中,饮酒等自陷行为导致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应依法惩处

家庭暴力犯罪中,饮酒等自陷行为导致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应依法惩处

案例判例
【基本案情】 陈某某(男)和胡某某(女)系夫妻关系,陈某某因饮酒致酒精依赖,长期酒后辱骂、殴打胡某某。2019年5月5日,胡某某因害怕陈某某伤害自己而到娘家暂住,直至5月8日回到其与陈某某二人居住的家中。次日凌晨,因经济压力及琐事,陈某某在家中二楼卧室与胡某某发生争吵,并在争执中坐在胡某某身上,用双手掐胡某某颈部,又将胡某某后脑往地上砸,致其机械性窒息当场死亡。陈某某案后自杀未果。经鉴定,陈某某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陈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陈某某案发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该精神障碍系非病理性的原因自由行为饮酒所致,且陈某某存在长期酒后家暴行为,本案亦是由陈某某单方过错引发,不宜认定为“家庭矛盾引发”而予从轻处罚。因陈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予从轻处罚。综上,对陈某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典型意义】 1.家庭暴力不是家庭纠纷,不属于从轻处罚情形。家庭暴力与家庭纠纷有着本质的区别。纠纷婚恋双方、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或矛盾通常具有偶发性、程度轻的特点,由此引发的案件与该矛盾具有直接的关联,被害人对矛盾的激化往往也有一定的责任。但家庭暴力双方地位和权力结构并不平等,施暴人基于控制目的实施的暴力行为,呈现隐蔽性、长期性、周期性、渐进性的特点,施暴人对案件具有单方面的过错。将家庭暴力与家庭纠纷区分开来,从而不对该类刑事案件以 “家庭矛盾引发” 而从轻处罚,能够对家庭暴力的施暴人起到警示作用,从而有效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的现象。 2.证人证言可构成认定家暴的主要证据,且不认定为初犯。法院在无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记录、伤势鉴定等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以包括陈某某兄弟、子女在内的多名证人证言形成的证据链条,认定陈某某对被害人的迫害在结婚多年中持续存在,并以该既往严重
最高法出台意见明确居家办公工资支付问题

最高法出台意见明确居家办公工资支付问题

司法前沿, 司法解释
2022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文件依法对劳动者居家办公或灵活办公工资支付问题作出规范。文件明确,除依法按协商程序降低劳动报酬外,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通过居家办公或者灵活办公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劳动者请求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依法妥善审理相关案件,积极引导和支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稳定工作岗位。 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法发〔2022〕36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坚持突出做好稳就业工作,落实落细就业优先政策,是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的内在要求和重要基础。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现就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服务保障稳就业大局,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动落实就业优先政策,支持稳市场主体保就业   1.推动落实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减轻用人单位用工负担。依法受理因就业优惠政策实施引发的行政案件,坚决依法支持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享受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缓缴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等优惠政策,切实减轻用人单位在用工、社保等方面的经营压力和负担,帮助受疫情严重冲击的行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妥善审理用人单位因拖欠社会保险费等被责令补缴的行政案件,依法依规考虑企业复工复产实际情况,可以通过延展补缴期限等方式协调解决,平衡好为用人单位减负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依法妥善审理社会保险纠纷案件,参保单位享受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劳动者主张缓缴期间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据劳动合同
中国移动咪咕和抖音4K侵权背后

中国移动咪咕和抖音4K侵权背后

司法前沿, 案例判例
近日,咪咕和抖音因4K世界杯赛事直播闹得很热,咪咕说我花巨资和央视签了4k以上高清网络独家,抖音说我也和央视有合同。咪咕气疯了,年初冬奥独家4K以上独家,赚得盆满钵满,世界杯因抖音搅局,大大没有达到预期,委屈坏了。这背后是怎么回事?文章有点长,但看完就清晰了。 咪咕花费巨资拿下 4K以上信号除央视外网络独家咪咕方面表示,2020 年 12 月 25 日,申请人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总经理室 (以下简称央广总台) 签署了 《2020 年度冬奥会、世界杯赛事节目版权许可和媒体合作协议》 (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在本协议下合作赛事的 4K、 8K 及以上信号和 VR 信号在互联网和电信运营商领域所有渠道除央视外,申请人享有独家权利。许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2022 年卡塔尔世界杯,包括小组赛 48 场、淘汰赛 (含决赛) 16 场,共计 64 场全部比赛及其他相关活动。 咪咕提出,根据《合作协议》,申请人可以与中央电视总台 4K 电视频道共同排他播放 4K 格式的世界杯赛事视频,包括抖音在内的其他主体无权进行宣传、播放 4K 格式的世界杯赛事视频。即使被抖音享有世界杯转播版权,也无权提供和播放 4K 格式及以上视频,更无权宣传吸引用户观看其播放的 4K 格式视频。 但是,咪咕方面称,经调查发现,抖音在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新浪微博、抖音平台 (网页及 App) 通过其运营账号公开宣传被申请人将在世界杯期间为用户提供“全场次、4K 超高清免费直播” 的世界杯赛事内容,并且在抖音平台播放赛事时,在视频清晰度选择中设置有标识“4K 超高清”的选项。咪咕为向己方用户提供有别于其他主体的高质量服务,额外支付了极为高额的授权费用,已获得播放世界杯 4K、8K 及以上格式视频的竞争优势,吸引足球爱好者付费观看。 咪咕方面认为,被申请人在未支出成本的情况下,通过宣传
案例数据分析“帮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例数据分析“帮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司法前沿, 热点推荐
2022年上半年,检察机关以帮信罪起诉的人员涉及全国各个省份,特别是在电信网络诈骗高发重点地区,帮信罪起诉人数也相对较多。从人员年龄看,低龄化现象突出,30岁以下的占64.8%,18至22岁的占23.7%。犯罪嫌疑人中,低学历、低收入群体占多数,初中以下学历占66.3%、无固定职业的占52.4%,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非法买卖“两卡”。同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民营企业尤其是科技公司收入较高者涉罪人数持续增加,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开发软件、提供技术支持。起诉人员中,近90%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是2015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主要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是电信网络犯罪的重要“帮凶”。2019年11月,最高检联合最高法制定出台《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帮信罪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司法认定问题。 近年来,特别是2020年10月“断卡”行动以来,检察机关起诉涉嫌帮信犯罪案件上涨较快,目前已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排名第3的罪名(前两位分别是危险驾驶罪、盗窃罪)。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惩治帮信犯罪,2022年上半年起诉帮信犯罪6.4万人,有力促进电信网络犯罪源头打击治理。办案发现,这类犯罪案件高发反映出的社会治理问题也值得关注。 一、帮信罪案件基本态势 从发案数量看,今年以来起诉帮信罪数量持续下降,但整体仍在高位运行。从2015年刑法增设帮信罪至2020年10月“断卡”行动前,检察机关共以帮信罪起诉6000余人。“断卡”行动以来,起诉人数直

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材料应封尽封《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发布

案例判例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发布。《实施办法》要求,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在诉讼终结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开;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附录:文件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对未成年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应当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及刑事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未成年人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的全部案卷材料与电子档案信息。   第三条  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以及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封存。   第四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依法予以封存。   对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岁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死亡赔偿金等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死亡赔偿金等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司法解释, 热点推荐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 #死亡赔偿金等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今天(2022年4月27日)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并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长期以来,同一起司法案件中,受害者往往因为城乡身份差异因素导致赔偿数额相差数倍,这一现象将正式终结。新司法解释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的城乡区分的赔偿标准修改为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 附:《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22年2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4日   法释〔2022〕1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条修改为:“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作为庭审证据的条件与要求

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作为庭审证据的条件与要求

司法前沿
2020年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正式开始施行,进一步明确了在微信、QQ、微博等相关社交软件上的聊天记录也可以作为老百姓打官司的证据之一。 其实早在2018年7 月,广州市南沙人民法院就率先出台《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指引(试行) 》【1】,其中明确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应包括的要素,如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使用终端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和完整的聊天记录等。 目前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关于如何收集电子证据以及举证的方式、程序等,较之过去已经有了较为清晰的规定,但实际操作时仍然有很多人不甚熟悉具体的操作流程,也存在诸多疑问,比如如何正确地运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在使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时又该注意哪些问题?如果聊天记录不慎删除了怎么办?下文将对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若干法律要点和操作指引进行分析。 一、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的法律依据 电子数据,是民事诉讼八大证据种类之一,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的形式之一,法律依据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 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
知网是否侵权?“知网-期刊出版单位-论文作者”涉及多方的间接授权链条的法律关系

知网是否侵权?“知网-期刊出版单位-论文作者”涉及多方的间接授权链条的法律关系

司法前沿, 热点推荐
(本文部分摘录了中国裁判文书网、新京报报道等媒体公开报道) 在知网当前的版权模式中,它并不与论文作者直接产生联系,而是循着“知网-期刊出版单位-论文作者”这种涉及多方的间接授权链条。 一方面,知网与学术期刊出版单位签订诸如学术期刊数字出版合作协议书、期刊许可使用协议之类的合作协议,约定出版单位授权学术期刊公司使用其刊物的著作权。另一方面,出版单位通过“投稿须知”等形式告知作者,稿件一经采用即视为将作品的著作权授予该单位使用,或者同意作品被知网等数据库收录和传播。 2021年12月,退休教授赵德馨起诉中国知网获赔引发广泛关注,“知网模式”中的版权问题再次浮出水面。在复杂的授权链条中,知网和出版单位等主体可能侵犯论文作者的哪些权利?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文聪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这里的“授权”指的是著作权的许可使用,而不是著作权的转让。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一般包括普通许可和独占许可两种典型类型。 “如果期刊出版单位与论文作者之间的独占许可协议是以免费的、统一的、简单的、格式化的许可及转许可条款方式签订的,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出版单位自己并不享有合法的独占被许可人地位,也就无权再转许可给第三方。在二者皆不享有权利的情形下,很可能侵犯作者的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汇编权、数字化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熊文聪说。 近年的多个案例显示,论文作者起诉知网的案由大多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中财产权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期刊的间接“授权”具有法律效力吗? 在著作权人起诉知网侵权的相关案件中,知网往往会向法院提交与相关期刊出版单位签署的《学术期刊数字出版合作协议书》等文件,证明其使用涉
春晚侵权案例:百度因视频号“央视频”直播春晚侵权赔付

春晚侵权案例:百度因视频号“央视频”直播春晚侵权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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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公开。文书显示,原告央视公司诉称,百度公司未经授权许可擅自通过“好看视频”向公众提供《中央广播电视总台2020春节联欢晚会》电视节目直播服务,要求赔偿303万元。 百度公司辩称,该行为是与涉案作品的权利人之一“央视频”进行的商业合作。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不能仅依据播放界面显示“央视频”字样等证据证明涉案节目内容系第三方提供。此外,百度公司提交涉案作品与央视频商业合作的聊天记录属于自制证据。裁判结果为,百度公司赔偿央视公司共计50.28万元。 附:裁判文书全文 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491民初27486号 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10号1号楼、2号楼。 法定代表人:钱蔚,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格,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茂成,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丹丹,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福堂,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视公司)与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倩独任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央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格,被告百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丹丹、
周汉华:怎么做一个合格的社科院法学研究生

周汉华:怎么做一个合格的社科院法学研究生

法学教育
2020年9月25日下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法学所、国际法研究所联合党委纪委书记周汉华研究员在望京校区报告厅带来了社科法硕本学期的第一场讲座,讲座主题是“怎么做一个合格的社科院法学研究生”。法学所副所长兼宪法与行政法室主任、《环球法律评论》杂志主编李洪雷研究员担任评议人。讲座由法学所经济法室主任兼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系副主任、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席月民教授主持。 在讲座的第一部分,周汉华研究员向各位同学讲述了怎么看待社科院研究生院教育的优势,周汉华研究员说,社科院研究生教育有其独特的优势,这些优势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 1.社科院有安静的环境、自由的学术氛围、顺畅的信息报送渠道。目前社科院正在着力推进科教融合的新体制,着力给同学们提供更多参与科研项目的机会,相信社科院的法学研究生教育会从全国法学院中脱颖而出。 2.社科院以问题驱动为研究方式。社科院的研究人员不会照本宣科,作为国家的智囊型机构,我们高度重视创新,以专题研究为长项,不断探索新的、最前沿的领域,力求解决理论与实践中的重大问题。 3.社科院师生关系亲密。正因为社科院是“小院”,人数较少,因此社科大的师生更容易互相熟络,而在一些传统的“大法学院”,学生众多,老师很难记住同学的名字,更难与同学之间建立深厚的感情。 在讲座的第二部分,周汉华研究员向大家讲述了怎么做一个合格的社科院法学研究生,他将关键点提炼成四个关键词: 1.适应。“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做一名合格的社科院法学研究生首先要适应社科院的特点。我们在学术研究上要敢于求“新”,不赶“热点”,研究问题要新、小、实,不能旧、大、空,不走寻常路,不待在舒适区。要拥有应变能力,能够适应社会的变化。学术之道,唯变不变,不管研究方向还是课题,都要学会不断去适应。 2.自驱。师傅领进门,修行在个人,研究学习要有自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