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旁征博引,斯卡利亚最让人佩服的莫过于他的考据水准与缜密逻辑。在一起涉及美国电话电报公司(AT&T)的反垄断案中,斯卡利亚认为政府无权规制AT&T,因为国会授权法案只允许政府“modify”有关规定,“modify”意味着“轻度调整”,而非大幅度的“变革”。斯卡利亚引证了七本词典,从拉丁词根一直讲到现代用法。对方律师不服,还请来几位词典专家作证,并找出《荒原》作者艾略特使用第二义的例子。可斯卡利亚根本不吃这一套,照样判AT&T胜诉。 斯卡利亚用笔老到。2006年的“赫德森诉密歇根州案”(Hudson v. Michigan),他寥寥数语便说明了案情:警察为搜查毒品、枪支,突袭了赫德森的家,在赫德森口袋发现毒品,在椅子坐垫边发现了“一把子弹上膛的手枪”。这一句话足以勾勒出当时的险境:警察如果先敲门通报,再入室搜查,很可能丧命。最高法院以5票对4票,推翻了实行多年的“敲门通报规则”。 2008年的“哥伦比亚特区诉赫勒案”,算得上大法官中保守派与自由派在智识上的终极对决,双方围绕对宪法第二修正案的解释,在判决意见中唇枪舌剑。宪法第二修正案规定:“管理得当的民兵,乃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须,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为解释“民兵”、“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确切含义,大法官们旁征博引,在判决意见中引用了无数史学专著、立法记录和英文词典,范围从英语词典之父约翰逊编著的英文词典,到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注释》,还包括《韦氏大词典》。 斯卡利亚代表多数方大法官撰写的判决意见堪称他大法官生涯的巅峰之作,64页判决意见中有28页是在解读第二修正案的文本,几乎逐字逐句考察了这一条文的语词渊源。尽管他的立论和说理未必能说服自由派人士,但至少从形式上证明了宪法原旨论在持枪权争议上的胜利。 “打着红旗反红旗” 与罗伯茨、阿利托和托马斯这些保守派大法官相比,有学者认为,与其说斯卡利亚是一个死硬的保守派,不如说他只是一个坚决按原意解释宪法的原旨主义者,哪怕解释的结果是向着自由派一方。在许多情况下,斯科里亚的确能够把政治派系与司法结论区分开来,做出一些有自由派倾向的判决。 1989年最高法院审理焚烧国旗案时,中间派的奥康纳、自由派的斯蒂文斯都认为焚烧国旗违法,而斯卡利亚却站在自由派一方,认为焚烧国旗是言论自由的表达形式之一。他后来在一次演讲中说:“要是依我的性子,非把焚烧国旗那小子扔进监狱不可,但是,我必须尊重宪法原意。”他认为,按照原旨主义的解释,制宪者认为焚烧国旗的行为应当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条款的保护。 2001年的“基洛诉美国案”(Kyllo v. United States)中,警方利用热感成像扫描技术逐户搜查大麻的行为受到争议。首席政府律师提出,热感成像扫描技术只能感应热量,不能显示图像,更无法测出“亲密的细节”,没有侵犯家庭隐私,所以不算宪法意义上的“搜查”。斯卡利亚主笔的判决意见反驳:“在家庭的神圣范围内,所有细节都是亲密的细节!”他宣布热感成像扫描属于“搜查”,应当接受合法性审查。 2009年的“梅伦德斯-迪亚兹诉马萨诸塞州案”中,斯卡利亚也站在自由派大法官一方,要求法庭科学家必须出庭作证,以免法庭证据陷入“被人操纵的危险”。 可是,斯卡利亚原旨主义者的身份,也屡受质疑。因为但凡涉及种族平权措施、校园祈祷、堕胎、同性恋权利以及持枪权的案子,斯卡利亚都会注入强烈的个人价值倾向。民主党认为斯卡利亚是“打着红旗反红旗”的“伪宪法主义者”,共和党内部对斯卡利亚也有非议。他们认为,斯卡利亚越关注的案子,他越会忽略宪法原意。 别了,斯卡利亚大法官。 责任编辑:苏明龙0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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