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主要解决“让审理者裁判”;完善司法责任制,主要解决“由裁判者负责”。以往存在的案件层层审批、层层请示的做法,不符合裁判亲历性和审判独立性原则,权责不明、责任难定的问题比较突出。因此,完善司法责任制,首先要解决审判权运行的行政化问题,解决“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权责不明”等突出问题,让主审法官、合议庭真正成为审判权主体,使他们在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切实对办案质量负起责任。 改革的关键在于防止院庭长以行政化方式对独任法官、合议庭独立办案进行干预。要通过权力明晰化、组织化、公开化的方式规范审判管理和监督权。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深刻把握司法责任制内涵全面、准确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