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欺诈客户行为 《证券法》规定,在证券交易中,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为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不得在其规定的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私自买卖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的,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又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得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或者出借给他人。 五、其他禁止性行为 其中包括:1.透支行为。《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2.非法进行证券交易行为。《证券法》规定,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的,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与警告,并处以3万以上30万以下罚款;3.违反交易规则行为。《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当日接受客户委托或者自营买入证券又于当日将该证券再行卖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买卖证券成交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4.违法设立账户行为。《证券法》规定,在证券交易中,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5.挪用公款炒股行为。《证券法》规定,在证券交易中,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6.禁止或者限制持股行为。《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禁止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1997年3月中旬至9月2日,安徽新集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国有法人绝对控股的有限公司,累计投入420万元,在安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寿春路营业部从事股票交易活动。5月21日,国务院批准了国务院证券委等三部委《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新集科贸公司从报上获悉上述消息后,为逃避监管将公司账户的资金转入个人资金账户,以个人股票账户的名义继续从事股票交易活动,并使用28个个人股票账户申购新股。自1997年6月6日至10月14日新集科贸公司在其个人账户上共盈利16万元。中国证监会认定,新集科贸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证券委等三部委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以个人名义开设股票账户或者为个人买卖股票提供资金的规定,因而给予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等处罚。 现在能够举出的仅仅是已经大量发现并且建立了应对模式的行为,实际上还有大量损害投资人利益的行为在存在和发生。有如此多的损害投资者行为的存在,如何才能规范这一市场的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呢? 笔者认为: 首先应该建立有利的法律环境。法律制度是否健全,尤其是投资者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是否健全,是一个国家证券市场是否稳定和能否保持繁荣的重要基础。同时,资本市场上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的建立,一方面要考虑本国、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另一方面也要吸收国际经验和教训。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证券法律制度,需要认真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从证券市场改革和发展的实际出发,为市场创新预留空间;要进一步强化上市公司的责任,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切实加强保护投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证券监管执法的有效性,增加相应的执法权限和手段。 1999年7月1日开始实施《证券法》,至今已有10年,有关方面对于若干关键问题逐渐达成了共识,并体现和制定在了证券法中,对于证券市场的发展产生了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 证券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是,规范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防范证券市场风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此,《证券法》总则部分将证券活动和证券管理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规定为:第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第二,坚持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坚持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第四,坚持在合法的证券交易所开展交易的原则;第五,坚持证券业与其他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第六,坚持依法对证券市场加强管理的原则。 各国经验教训充分说明,加强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 其次规范市场运作。市场运作贯彻证券市场的每个环节,只有处处加以规范,才能保证市场运作的健康发展。首先,要完善证券发行方式、建立权威、公正的专家型发行审核委员会,并在条件成熟时,将发行核准制向注册制转变。其次,加大中介机构的作用和责任,发挥市场对上市公司的发掘和筛选功能,循序渐进地扩大市场容量,增设交易品种,建立长期稳定的市场供应机制和结构。第三,大力组建发展具有明确产权约束的机构投资者,使其成为证券市场的中坚力量。第四,择机放开对信用交易、卖空等的管制,完善交易所的规范运作和管理等。总之,要使整个市场运作都纳入规范有序的运作轨道。 三是加强对上市公司和证券经营机构的监管,并且大力推行推行独立董事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科学进行投资决策,有效运用募集资金。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情况的分析,尤其是对重大事件的案例分析。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要依法进行处罚。另外,还要研究实施上市公司摘牌制度,对不符合继续上市条件的公司,要采取措施摘牌退市,真正体现证券市场的优胜劣汰功能。强化证券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增强其管理的透明度,防范经营风险。对证券公司的监管主要围绕高层管理人员资格、资本结构、内控制度、技术条件等方面开展。要建立合理的市场准入标准,加强资格审查,督促证券公司建立合理的治理结构,加强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对有问题的机构进行重点检查,对存在的隐患及时处理,防患于未然。 综上所述,我国投资者是证券市场中的弱势群体,其正当的合法利益不但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侵害,所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综合以上论述,笔者认为,对于我国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要从法律制度、公司治理机制、外部监管等宏观层面和投资者自身的微观层面进行治理、两者相辅相承、相互促进,最终实现对投资者利益的有效保护。 参考文献: 1.证券法.[M].北京.1999.7.1 2.张学森、张伟弟.证券法原理与实务.[M].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4 3.强力、韩良.证券法前沿问题案例研究.[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6 4. 王利明.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J]《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第6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