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公民。依法赋予普通公民个人提起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有利于在最大范围内及时、迅速地发现侵害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的违法行为,并通过提起公益诉讼予以监督、纠正。但在赋予普通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时,应对其诉讼的内容和条件加以一定的限制,防止造成滥诉的不良后果。 二、工会及劳动保护公益组织。工会是劳动者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在不特定的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受侵害时,以其名义提起公益诉讼,不仅具有诉的利益,而且符合程序正当的当事人理论要求;劳动保护公益组织根据其成立的宗旨和章程有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其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具有明显的优越性。但由于工会和劳动保护公益组织缺乏中立性,容易出现滥诉的可能性,因此,在构建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制度时也要设置条件和程序,以限制和防止其利用公益诉讼获取非法利益。 三、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以原告资格提起劳动公益诉讼,既符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也符合检察院的性质。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的本质属性使其具备“天生”的中立性,同时又能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弱势地位,从而及时有效地保护社会公益。总之,检察机关凭借其法律监督职能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公益性参与到公益诉讼中,有利于提高劳动争议双方对处理结果的接受程度,提升受害方的胜诉率,是检察机关参与劳动公益诉讼的价值考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