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时期,多数仍接受学校教育,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形成,具有可塑性,因此,笔者认为,对于贪利性犯罪,司法机关在执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期间,应当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当的法治教育,同时辅以适当的劳动。有学者认为,我国应当借鉴国外关于罚金刑易科制度的规定,即罚金刑不能执行时,以其他方式来代替;这对于经济条件差的人明显不公。同时,此制度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容易给普通民众造成“以钱赎刑”的错觉,不利于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纳入我国刑法,在社区矫正期间,犯罪人需履行思想汇报义务及法治学习及劳动等义务,笔者认为,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期间,审判机关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及犯罪情节,判处未成年人相应长度地劳动时间与学习时间。司法机关应当设置独立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办公室,在社区矫正期间有区别的加以教育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