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法

旗下栏目: 法理学 宪法学 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经济法 诉讼法 司法制度 国际法

正解良释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2)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上述七种具体规定,可以概括为三类。第一类,是对无关财产的强制。这类规定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对财产强制措施的既有规定,本身就限于与案件有关财产范围,对于与刑事案件无关的财产,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

  上述七种具体规定,可以概括为三类。第一类,是对无关财产的强制。这类规定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对财产强制措施的既有规定,本身就限于与案件有关财产范围,对于与刑事案件无关的财产,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就不能不应采取强制措施。所以,无论是刑事案件是否结束,只要不属于刑事案件有关财产,司法机关就不应采取强制措施。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予以解除。所以,只要确属与案件无关的财产被强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相应的刑事赔偿。第二类,是对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仍不解除财产强制的。从法律上讲,司法机关已经终止了追究刑事责任,就应当顺理成章地解除因刑事案件所强制的财产。但如果司法机关已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仍拒不解除对财产的强制措施,在法律上就构成违法强制,理应承担刑事赔偿责任。所以,《刑事赔偿解释》在这类情形中规定两种情形,即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和视为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类,是对没有处理强制财产的规定。在刑事责任追究过程中,法院的最终的生效判决对涉案所强制的财产会作出相应处理。要么是刑事罚没,要么是发还本人,要么是交由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程序中依法处理,等等。但司法实践中,法院生效判决也会有对被强制财产“不闻不问”的情形,即没有直接处理,也没有交由行政机关按行政程序处理。在这种情形下,有的司法机关会解除强制措施,发还被强制财产,也有司法机关会不予发还,继续强制,或者直接没收了事。解除强制返还被强制财产,是合法的,而拒不解除强制措施继续强制财产或是没收等,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违法之举,应予纠正。但由于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和解释,以至于这类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解决,时常成为司法申诉上访之事项。《刑事赔偿解释》第三类的规定,完善了制度,堵塞了漏洞。

  《刑事赔偿解释》上述两个方面的规定,强化了实质性法律判断标准,体现了更加公正的逻辑和法治原则。如果唯办案机关标准是从,只有办案机关作出决定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判决宣告无罪,刑事赔偿程序才能启动,那司法的公正和公信力就显不足。因此,不能只听办案机关的一面之词,而应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事实,遵从实质标准。根据时间期限作出判断,如超过规定期限。根据行为作出判断,如终止侦查。根据事实作出判断,如财产与刑事案件无关。根据后果作出判断,如生效裁判没有处理财产。唯有此,才是实事求是的逻辑,才更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当然,既然是实质性判断标准,在《刑事赔偿解释》中也有一个例外规定,那就是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换言之,即便符合上述期限、行为、事实、后果等标准,尤其是期限标准,但恐有所遗漏与不足,例外规定了证据证明与法院审查两个方面,以平衡办案期限太长但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与视为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关系。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