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法

旗下栏目: 法理学 宪法学 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经济法 诉讼法 司法制度 国际法

民刑交叉案件应当注重辨别分析(2)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值得进一步探讨的是,是不是所有的侵权责任一概均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不论原告诉请的是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又或者是排除妨碍等等?笔者理解,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是建立在一方提供劳务、一方支付报酬的条件事实

  值得进一步探讨的是,是不是所有的侵权责任一概均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不论原告诉请的是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又或者是排除妨碍等等?笔者理解,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是建立在一方提供劳务、一方支付报酬的条件事实基础之上。因此,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应当指的是与“报酬”相关的赔偿损失等情形,如果涉及停止侵害等非金钱给付容,则还是应当由劳务提供者以其事后行动来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当然,个案情况是不同的,需要结合法律规则和具体案情进行辨别、分析。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