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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所谓“掏鸟窝”看网络民意的心理特征(2)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受影视作品的影响,人们习惯于将优秀的法官想象成神探亨特或者包青天之类明察秋毫、见微知著的形象;在诉讼类影视作品中,由于观众是以全知的上帝视角在观看情节,人们会对相关案件的是非曲直了然于胸,当现实中发

  受影视作品的影响,人们习惯于将优秀的法官想象成神探亨特或者包青天之类明察秋毫、见微知著的形象;在诉讼类影视作品中,由于观众是以全知的上帝视角在观看情节,人们会对相关案件的是非曲直了然于胸,当现实中发生的案件呈现于人们面前时,人们仍然习惯性地运用全能全知的上帝视角来分析判断案情,却无法理解处在涉诉舆论漩涡中的法官作为一个没有参与事件全过程的人无法能够确切地掌握要求裁判的案件真相,更何况在此基础上还要艰难地做出符合正义的裁判。人们获得的对司法的观感和想象是,客观事实是可以充分查明的,矛盾可以澄清,疑点可以解释,如果未能做到,则必然归咎于裁判者的腐败或糊涂。然而诉讼是一个以证明为核心的过程,而证明的过程又是一个充满了形式理性和程序正义的过程,由于诉讼本身的属性和法律的规定,很多案件的客观真实实际上永远无法再现,法官既不能像神探亨特那样勇闯虎穴获取罪证,也不能像包拯那样为了破案使用各种为现代法治社会所不容的调查手段,判决只能“在十分有限的时间、空间和诉讼程序框架内可用的技术等限制下获得的信息作为前提”。在程序正义和证据理论的限制下,很多案件事实上就是真相永难还原的“罗生门”,法官在黑暗的迷宫之中艰难摸索却难以让民众感同身受,反而将法官的审慎和犹疑理解为重重黑幕。出于对权势的厌恶和排斥,民众在掌握了足以将案件当事人标签化的信息后,往往能够凭借社会阅历、道听途说、片面的新闻报道加上自己的想当然重构案件的“事实真相”。

  司法应对网络民意的必由之路

  以上的论述说明了司法对待网络民意不能走入片面迎合的误区。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包含满足当事人的合理需要和合理的法律论证两个构成要件,如果仅仅在结果上符合舆论的期望,却没有进行合理的法律论证,就会引起新的法律理解上的混乱并最终损害司法的权威。那么,司法机关对待网络民意应该秉持什么样的立场呢?一言以蔽之,司法不能盲从、迎合民意,但必须努力获得民意的认同,即兼听而不偏听,吸纳而不盲从,保持冷静、理性,维护权威但能体察民情,执行法律但不偏离天理。换言之,司法不能被动地被民意所左右,而是要积极主动的发挥功能影响民意、争取民意并最终获得民意认同。所谓“认同”,从心理学上而言即指个体对某一事物在内心深处基于一种感性和理性的了解分析而形成的一种潜在的认可、接受以至尊重、服从。那么,司法如何获得民意认同呢?要使民众形式上服从裁判结果,首先要树立司法权威;要使民众心理上相信司法公正,就要在裁判过程中做到程序透明,信息对称;要使民众实质上接受裁判结论,就要在裁判文书中恰当解释、充分说理。换言之,树立权威、程序透明、恰当解释,是司法应对网络民意的必由之路。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