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学教授邹平学就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用好地方立法权提出若干建议,即地方立法应当在重视立法调研、夯实立法基础的前提下,科学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善于借鉴他地经验,完善本市立法程序,同时设置立法工作机构,储备立法人才,以实现立法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 试图通过事先划定立法范围而使整个法律体系和谐有序之思路,面临着理论上和实践中的诸多挑战。苗连营认为,相对于事先划分权限而言,事后监督的优势在于使监督主体可以根据情势变迁原则审时度势地作出合乎时代需要的选择和判断,从而避免让一些不合时宜的陈旧条文成为社会进步的羁绊。因此,立法法所关注的重点不应仅仅是事先为各立法主体划定权限范围,而更应当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事后审查监督机制。从根本上讲,立法审查监督机制能不能有效发挥作用,不在于立法法自身的规定,不在于条文本身设计的是否完美,而在于进行审查监督的前提条件和社会基础是否已经具备。苗连营认为,无论是主动审查,还是备案审查、要求审查和建议审查,都只是整个立法监督过程中的一个环节,最重要的是如何把审查程序与最后的具有实质意义的监督措施———“改变或撤销”有机对接起来。 宪法监督的具体制度如何构建 目前,国务院可以依据宪法赋予的职权制定执行性行政法规以及对不属于法律保留范围的事项制定创设性行政法规。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谢立斌认为,这两类行政法规在内容和效力上与德国联邦政府制定的行政规定相似。两国立法者对行政部门的授权都受到一定限制。德国行政授权立法必须明确援引授权依据,否则立法无效。我国国务院也承担了就其行为说明理由的义务,所以我国可以在实证上借鉴这一制度。 伴随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快速发展,央地关系在不同时期呈现出不同状态。安徽大学教授陈宏光表示,应当从法律层面进一步确立中央与地方的控制合作关系,明确央地关系的合理发展方向是在中央适度集权与地方合理分权之间寻找权力平衡点,保证政府向社会一定程度放权,同时加强司法监督与社会监督,以创新政府法治管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与把握以立法控制、行政控制、人事控制、财政控制为主。 土地管理法第37条所规定的闲置土地收回制度曾引起广泛讨论。郑州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中心研究员高慧铭表示,目前的观点仅着眼于政府收回土地行为的性质分析与争鸣。如果换个角度剖析,便可发现,土地受让人闲置土地的行为有可能违背公法上的基本权利滥用禁止原理,即一旦认定闲置土地行为属于滥用使用土地之财产权,行为主体即丧失权利,政府可予以收回。那么,滥用标准如何确定?高慧铭认为,滥用的构成要件正是源于对宪法第51条的解释。据此判定的滥用标准是:以主观恶意为必要条件,明显违反或背离了基本权利目的,并且客观上造成了破坏法治秩序的不良后果。根据上述标准以及土地管理法第37条的规定,如果明知已取得使用权的土地闲置超过一年,因土地使用权的设立目的是有效使用土地,闲置则背离了土地使用权之目的,而且客观上造成了破坏国家、集体、社会的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利及利益的不良后果,那么公民或法人闲置土地的行为则可被认定为滥用而丧失土地使用权,政府可以收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讲师秦小建提出,信访困境由“群众政治—科层法治”二元结构的双重悖谬叠加而生。这一结构隐身于“人民主权—代议制—国家机构—公民”的宪法逻辑中。作为群众政治的信访偏离了“人民主权”的预设轨道,陷入非常规运作的怪圈。人民主权与代议制科层法治的宪法关联被切断,宪法的整体逻辑停留于“人民主权”环节,无法顺利延伸至“代议制—国家机构”的常规宪法秩序。在逻辑上,作为逻辑连接点的宪法监督,既构成了“人民主权”向“代议制—国家机构”的压力传输机制,还维系着代议制所构建的常规救济机制的自足性和自洽性。据此,应当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就是将信访纳入宪法监督体制,需在机构整合、职权协调、协调改革等方面着力推进。而上海交通大学副教授林彦认为,应当将信访制度跟传统的司法制度进一步衔接起来,而不是将信访纳入宪法监督体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范愉提出,借鉴申诉专员制度,将信访作为行政申诉救济机制的一个环节加以重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