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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判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价值讨论(2)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不可否认,由于环境资源的复杂性,环境保护的专业化程度较高,环境保护的技术研发成本、设施运行成本、治理与修复成本等各项成本总额必然成为企业成本支出中的头疼问题,甚至存在不少企业因为环境保护问题而裹足难

  不可否认,由于环境资源的复杂性,环境保护的专业化程度较高,环境保护的技术研发成本、设施运行成本、治理与修复成本等各项成本总额必然成为企业成本支出中的头疼问题,甚至存在不少企业因为环境保护问题而裹足难行。但是,并非所有的企业都是没有能力达到环保指标或者因达到环保标准而拖累企业发展的。由于企业是单纯追求利益的经济体,在其发展过程存在部分企业对法律和国家政策置若罔闻,对环境保护问题是有能力为之而不为。环境保护不能,是企业在环保过程中受限于其自身能力水平,存在客观上的因素;环境保护不为则是完全出于主观上的不作为,具有环境违法的故意性。行政机关在查处环境违法方面也是下了极大的力度甚至不缺乏抓铁有痕的决心,但因为我国特殊的国情,行政机关环境督查范围广,对象多,行政机关内部也或多或少存在人员配置不科学或资源匮乏的情形,使得环境行政部门在环境督查工作中不能大展拳脚,在环境行政执法中做不到面面俱到。这种情况下,司法审判工作对环境保护能够起到一定的补充作用。环境违法行为存在的主要原因还是国家法律对环境违法者未产生一定程度的威慑作用。国家法律要想发挥威慑作用,最直接的渠道便是通过司法审判给予环境违法者相应的惩罚。通过案例推广报道,对环境违法者在心理上达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使其认识到环境违法成本之高,在社会形成环境违法司法零容忍的常态,使企业因忌惮于法律和司法审判的威力而对环境违法行为望而生畏。

  结语:

  以上几点关于司法审判工作对环境保护的价值意义也只是笔者的一孔之见,或者说,笔者所列举的几种价值具有典型性,只是司法审判对环保价值的冰山一角。我国的环境保护才刚刚起步,相关法律、制度、政策的制定也在探索中,环境保护工作对我国而言任重道远。基于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特殊时期,环境资源司法审判也未达到成熟的地步,从司法角度而言,未来最大的挑战就是对环境质量的衡量指标做出统一的标准,对环境违法的赔偿、补偿、惩罚力度等做出可参考的标准, 以达到环境审判的科学化、合理化。当然,环境保护工作也并非单靠一己之力就能达成的远大目标,它需要国家有效地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统一在环保战线上,联合成一座抗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坚固堡垒!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