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如果申请人甲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如何列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对执行标的许可执行的,应当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请求的,应当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具体到本案,甲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应当案外人谢某为被告;如果被执行人张某反对甲公司的执行请求,其应与谢某作为共同被告。但是,如果张某明确同意申请执行人甲公司的请求或者无明确的意思表示,张某的诉讼地位如何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如果被执行人张某同意申请执行人甲公司请求,其实质是主张本人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而排斥案外人谢某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故张某对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张某无明确意思表示,法院应追加其为共同被告,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