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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法治化保障思考

摘要: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深化平安建设,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强化司法基本保障,依法防范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在新的形势条件下,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要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健全点线面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结合、打防管控相结合以及网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深化平安建设,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强化司法基本保障,依法防范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在新的形势条件下,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要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健全点线面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结合、打防管控相结合以及网上网下结合的立体化保障。

  寓法治思维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面对社会治安出现的新问题,迫切需要运用法治思维来创新立体化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

  一、以治理思维指导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更需要树立现代治理思维,突出协同共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工作新格局。基层是重构和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重点和难点,只有通过基层社会的善治,才能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打下坚实基础。

  二、以法治思维规范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紧紧围绕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内在需要,以社会治安的重大问题为导向,从体制机制上寻根溯源,从制度层面上系统谋划,从顶层设计上综合配套,率先推动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和相关政策的建章立制工作。

  三、以创新思维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基层基础工作要想有所突破,就必须按照优化高效原则,盘点现有防控资源存量,打破条块分割、各自为阵、单打独斗的管理模式,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加强整合衔接、优势互补,升级提高、共联共享,深度应用、协同作战,推动大数据、云计算和智慧城市建设,提升立体防控体系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水平等。以改革创新的思路、攻坚克难的勇气,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制度性要素创新和方式方法以及保障条件等非制度性要素创新。

  建立治安防范的法制体系

  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六大环节之一的防范,是狭义的防范,是指各级党政组织和群防群治队伍为了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的发生,通过建立安全防范网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以维护社会安宁的各种治安保卫活动。

  在社会治安防范工作中,结合人防、物防和技防,实施立体布防战略,它是动态与静态相结合的。动态社会治安防控的主体是公安机关,静态防控则主要依靠现代科技手段来实现。主要的组织形式和手段有群防群治、科技防控等。

  所谓群防群治,就是将蕴藏在群众中的巨大力量调动、凝聚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动态巡防工作,努力形成全民巡防格局。采取分层级、分区域、分时段的办法,开展全天候动态巡逻,在大街小巷编织一张巡逻网络,扩大路面布警的覆盖面,一旦发现警情,迅速进行处置。警力主要投向重点时段、重点地段,推行网格化巡逻机制,明确责任归属,提高街面见警率、盘查率、管事率和抓获率。而科技防控,就是将社会单位的视频监控与公安机关的监控体系结合起来,形成部门联动,进一步消除视频监控盲点,及时发现、防范、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实施保障

  社会治安问题的复杂性和维护社会稳定任务的长期性、艰巨性,决定了社会治安治理工作需要有科学预测和准确判断能力,需要有提前防控和防患于未然的过硬本领。

  一、明确责任严格落实治安防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规定,“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保障工作中要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和部门责任制,促进深化平安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到各部门、各单位和责任人,切实提高执行力。建立健全明晰的责任体系,把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纳入综治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对综治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平安建设中出现突出问题、经反复整治得不到解决的地区和单位,依法实行一票否决权制,形成正确的激励导向,完善深化平安建设的长效机制;对因工作失职、渎职引发影响稳定的重大问题,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双管齐下完善基础设施。首先,把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纳入到社会基础性设施建设,分步骤、有重点地推进全面铺开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其次,建立信息传输机制网络。构建系统化、集成化的信息网络,充分运用微机互联网等现代科技手段,提高社会治安管理信息的采集、传输、应用能力,加强对社会治安状况的信息控制。要将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和先进的交通、通信手段,积极运用到社会治安防控,信息的采集和传输上形成上下左右一体的信息网络。

  三、公众参与打造监督机制。就社会监督而言,渠道主要有公众监督、社会团体监督、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将公众高涨的监督热情转化为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建设社会治安治理防控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动力,完善公众监督机制,确保公民和监督主体能够在法律的许可范围内行使如批评、建议、检举、揭发、申诉、控告等权利,努力做好安全检查和监督工作,有效防止各种违法犯罪现象、扰乱治安秩序或重特大治安事件等的发生,这是推进社会治安和谐的重要着力点。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