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法

旗下栏目: 法理学 宪法学 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经济法 诉讼法 司法制度 国际法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建议(2)

摘要:首先,虽然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宪法毫无疑问也是一种“法律”。其与其他法律的区别仅仅在于,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最高,而不是说宪法不属于“法律”,所以国务院可以依照立法法第43条的规定提请

  首先,虽然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宪法毫无疑问也是一种“法律”。其与其他法律的区别仅仅在于,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最高,而不是说宪法不属于“法律”,所以国务院可以依照立法法第43条的规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

  其次,立法法第42条规定:“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第10条第1款关于“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就属于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法律规定。

  再次,土地制度的改革虽然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究其本质而言,主要是一个经济制度改革和权利保护问题。由作为管理国家经济事务工作的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也是最为合适的选择之一。

  最后,国务院曾分别于1999年和2005年分别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议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虽然不是宪法,但却是我国的宪法性法律。因此,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也是有先例可循的。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