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把握好遵循规范与创设规则的关系。适用现行规范是法官基本裁判方法,但法官在处理商事纠纷时也遇到无法可依和有法难依的困境。如在面临一份内容复杂、一时间定性困难的新型合同,如何选择适用的法律规范?民事审判理念要求给合同定性作为审判的先决条件,然后再根据定性去选择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这样的理念显然不太适用于商事审判。由此产生的疑问是,能否以及如何类推适用相关民法规范?比如无名合同,是否类推适用合同法有名合同章?股权的变动模式,在公司法规定不明、存有争议的情况下,是否类推适用物权变动、债权变动模式?考虑到前文叙述的民商事审判理念的区分,不应过于执著于对合同的定性,而是应该注重于对具体商事案件中的商事法律争议进行科学、全面的研究,关注和发现隐藏于合同中的各方的真实利益,从而作出最客观合理的裁判。此时私法自治、效益优先、动态安全等商事审判理念则应当成为法律解释、法律适用的价值判断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