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扩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非法证据的范围。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证据仅限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证据种类,其他证据种类能否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因此,为确保证据收集过程依法依规进行,确保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价值的实现,有必要扩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将勘验、检查笔录纳入到非法证据排除体系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是一成不变的体系,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发展,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必然更具科技含量,因此,非法证据规则的排除范围也应当结合技术手段的更新而不断地延伸,以对抗侦查机关通过新技术、新手段的使用导致对公民合法权益的隐性侵害。 当前,应继续深化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深层价值的理解与解读,梳理并结合现有法律法规等规定,进一步理清并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排除范围。例如在案件承办人中严格遵循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以此倒逼并规范侦查人员的依法取证行为,进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最大限度地实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宗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