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北京、上海、天津、湖北、广东、深圳、重庆等地已开展排放权交易试点。若开征碳税,很可能会出现管制重合现象,需要对两者的关系进行协调。碳税具有普适性,不管单位,还是个人,只要购买化石燃料,都有缴税义务,涉及到最为广泛的市场经济主体。比较而言,排放权交易的管制范围相对较小,仅限于企业,个人被排除之外。需要强调的是,参与排放权交易的企业,往往是一些生产能力较高或高耗能的大型企业。碳税对市场成熟程度要求不高,可以及时适用。比较而言,排放权交易对于市场成熟程度及相关技术的要求都很高,实施难度较大。在对二氧化碳排放管制时,可以依据现有条件,对碳税和排放权交易作出合理分工,最大程度地发挥两者的作用。可以把碳税的规制对象限定为个人和生产能力较小的企业,排放权交易的规制对象限定为生产能力较大的企业,避免管制重合现象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