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必须在调解第一次开庭前,提交一份书面声明。声明必须表明本人已经清楚本案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了解自己的地位和利益所在。声明还必须载明其已经与对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因为一方当事人没有及时有效地履行声明的义务而导致调解无法继续,调解员将取消调解,起草一份当事人不遵守义务的书面文件,提交调解协调人。 当事人违反义务,可能出现如下后果:(1)在后续的诉讼程序中,法官不采纳其提供的书证;(2)如果是原告,法官驳回起诉;如果是被告,不采纳其抗辩声明;(3)法官判决其负担更多的诉讼费用。 强制调解中,当事人和代理人必须亲自参加调解会议,如果当事人在约定的调解开始时间30分钟内,尚未到达调解地点,调解员有权取消调解会议,起草一份当事人违反义务的文件,提交调解协调人。 调解程序终结10日内,调解员必须根据调解的基本情况制作一份报告,提交调解协调人。如果调解成功或者部分成功,具体的解决方案必须书面记录,并且经当事人和代理人签名;如果调解彻底解决纠纷,被告需要在签署调解书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提交一份书面文件。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另一方当事人有两个选择,一是根据调解书的内容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继续原来的诉讼。调解书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名,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反悔。一方不履行调解书所载的义务,并不影响调解的正当性,调解书可以作为起诉的证据。 魁北克省的法院附设调解——司法调解 魁北克省调解制度最大的特色在于法官担任调解员,这一制度开始只适用于公司诉讼,后来逐步扩大到包括刑事和行政在内的其他领域。 (一)司法调解的一般规定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答辩后,司法调解程序即启动。主审法官将任命一位法官作为调解程序的主持人。 与诉讼程序相比,司法调解严格、保密。魁北克上诉法院以判例法的形式确立了调解法官的司法豁免权,而且法官无权放弃该豁免。这一原则保证了司法调解制度的完整性,使当事人更愿意在调解过程中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但是,调解程序保密的范围不包括调解书,换言之,调解书可以在后续的诉讼程序中作为证据。 双方当事人最终无法达成纠纷解决的合意,则恢复诉讼程序,为了保证司法裁判的公正性,本案的调解法官在后续的诉讼程序中应当回避。魁北克法院正试图从法院管理上区分诉讼程序和调解程序。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法官可以转换身份,主持庭前会议,为接下来的庭审做准备。如果调解成功,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申请执行调解书的内容。 (二)其他形式的法院附设调解 1.小额诉讼调解 魁北克省小额诉讼案件的标的额不能超过7000美元,当事人必须是自然人或者1年内雇员不超过5人的法人。小额诉讼程序简单,当事人禁止聘请律师,一审终审。地域管辖依据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商事活动发生地,如果管辖法院距离原告住所地超过,原告可以在自己住所地的法院起诉。 法院的登记员收到起诉状后,必须在审前程序中告知当事人尽量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如果当事人接受这个建议,登记员直接把案件移送到法院调解部门。调解员必须是律师或者其他司法机构认可的公民。调解成功后,调解员必须书面记录纠纷解决方案,同时向法庭提交复印件。调解程序终结后,调解员应当向法庭说明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并移交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2.家事调解 魁北克家事法院在收到调解员对于案件调解情况的书面报告之前,无权在诉讼中就当事人诉请的婚姻关系解除、未成年人抚养和夫妻财产分配等问题发表意见或作出裁判。 调解程序开始之前,法院必须告知当事人调解的目的、特点和调解员的作用。当事人了解这些信息之后,自由决定是否选择调解作为纠纷的解决方式。如果当事人在该阶段无故缺席,调解法官可能要求其承担所有的费用。 当事人必须从调解员名册中选择调解员。法律对调解员的资格、职责和调解费用等事项有明确规定。 调解员主要包括:律师、司法工作人员、心理学家、社会工作者、家庭治疗专家、婚姻顾问和青少年保护中心的员工。他们必须完成至少60小时的家事调解课程训练,并且在自己的专业领域从业3年以上。新晋的家事调解员必须在有经验的调解员的监督和帮助下,完成一定数额的案件后方可单独执业。 综上所述,加拿大调解制度形式多样,社会调解和法院附设调解并存,省一级的调解制度与联邦调解制度相互结合,调解与诉讼、执行相衔接,调解嵌入司法。 此外,加拿大还通过各种强制机制,促使当事人选择调解程序。这些措施有效减轻了法院压力,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维护了社会的和谐。加拿大多元化的调解类型,合理的调诉、调执衔接机制,强制性的调解启动程序,对于我国调解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