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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案件中的证据审查与运用(2)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6
摘要:1、购毒人陈述详尽真实,多次供述一致,又有证人的证言能相互印证的,可以定案。购毒人的证言相对客观,比较真实可信,若能与其他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这类证人的证据要求是直接证据,而不是从

  1、购毒人陈述详尽真实,多次供述一致,又有证人的证言能相互印证的,可以定案。购毒人的证言相对客观,比较真实可信,若能与其他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这类证人的证据要求是直接证据,而不是从其他人听到的事实或者是转述的事实,必须是目击证人,或者是共同吸食毒品的现场证人,能亲眼指认出被告人,这种证人证言有相当的证明力,与购毒人陈述结合起来,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2、被告人拒不供述。有多名购毒人员的供述一致,均能指认从某被告人手中购买毒品的事实,详细交代了购买毒品的地点、时间、过程和情节的,某些细节供述一致,排除了非法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还可以结合被告人有无犯罪前科,有无吸贩经历,以及“粉友”提供的事实情况来分析。从每一起毒品交易来说,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但从一个整体来讲,被告人有一贯的、长期的贩卖毒品的行为,并且经其他贩毒人员指认的,认定其有罪是符合证据规则的,如果多名购毒人员的陈述简单粗略,不能相互印证,则不能定案。

  3、在交易过程中被当场抓获,被告人拒不供述的,只要购毒人客观真实的供述交易过程,联系方式,有抓获人员亲自目睹交易过程的,可以认定定罪,如有的案件是在公安机关诱惑侦查的情况下人赃俱获。搜查到了毒资和毒品,提取了通讯记录,只要这些证据客观真实,即使被告人拒供也应当定罪处罚。

  4、有多个被告人的案件中,多数被告人做了供述,有少数被告人始终不作供述,而多数被告人的供述之间有主要情节吻合,是比较有力的证实,是可以认定的。

  5、买卖双方不是同时在现场抓获,只有一方被告人供述,另一方拒不供述,又无法获得其他旁证材料印证,形成一对一证据,是孤证,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综上,审理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是至关重要的,审查证据的关键还是要结合具体案件和证据的“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既不错判也不枉纵。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