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宪,突出了俄罗斯联邦总统在检察机关体系、尤其是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以及其他检察院(除区检察院、市检察院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检察院以外的检察院,如军事检察院等)检察长任免中的作用。第一,在本次修宪之前,只有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是由俄罗斯联邦总统向联邦委员会提出候选人,并提出关于解除时任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职务的建议,然后由俄罗斯联邦委员会予以任免。在修宪之后,俄罗斯联邦副总检察长也适用此程序,尽管和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的任免程序不同。第二,在修宪之前,“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检察长,由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同相应俄罗斯联邦主体协商后任命”。在修宪之后,根据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按照俄罗斯联邦主体规定的程序与俄罗斯联邦主体协商后的提名,由俄罗斯联邦总统任命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检察长。而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检察长的罢免,则由俄罗斯联邦总统根据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的提议作出。第三,其他检察院(除区检察院、市检察院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检察院以外的检察院,如军事检察院等)的检察长,直接由俄罗斯联邦总统予以任免。在此之外,区检察院、市检察院以及相当于该级别检察院的检察长则由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予以任免。该级别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的任职条件为年满27周岁、符合《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第401条之资格条件、在检察机关中工作担任授予衔职的职务5年以上。 检察监督职能进一步强化 从《关于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和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的俄罗斯联邦宪法修正案法》以及与之相伴的《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的修改可以看出,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得以提升,检察机关及其行使的检察权的独立性得到加强,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职能得以强化。 在《俄罗斯联邦宪法》和《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修改前后,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的集中统一体系并没有改变,仍是一个下级检察长服从上级检察长和总检察长的集中统一的领导体制。但是,在此基础上,俄罗斯联邦总统在检察机关体系当中的作用明显加强。从《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的宪政结构和权力体系来看,《俄罗斯联邦宪法》赋予总统极大的权力,以保障国家的平稳过渡和发展。在2008年《俄罗斯联邦宪法》修改当中,俄罗斯联邦总统任期由4年延长至6年就是为了进一步发挥联邦总统在国家宪政结构中的主导性作用。本次《俄罗斯联邦宪法》修改,更强化了俄罗斯联邦总统对检察机关系统的影响,也有利于提升整个检察机关的权威性。 纵观修改之后的《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职能实际上得到了加强。例如,在“一般监督”、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的恪守情况等监督领域,检察监督对象的范围有所扩大。此外,在某些具体检察监督领域,检察长的权限也有所扩大。可以说,通过本次《俄罗斯联邦宪法》以及《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的修改,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和独立性都得以提升和强化,这有利于其充分履行检察监督职能,发挥其作为“护法机关”的独特作用。(作者为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