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夏黎阳认为,应根据不同职位确定考核标准,真实合理评价业绩;健全个人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其岗位所具有的全部工作职责进行评价;取消与检察工作规律相冲突的人为指标限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考核案件质量;设定考核指标时应体现可操作性和涵盖性;成立专门的绩效管理办公室,开展常态化绩效管理工作;重构考核激励机制,落实考核效果,将绩效列为级别晋升的必要因素。辽宁省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调研员周习武认为,应重点关注考评指标的设定、考评的实施、对考评项目的审核评价、考评结果的运用等环节是否符合法治标准和检察工作发展规律要求;完善对检察人员个人业绩的考评,重点关注办案数量、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办案效果、办案规范、办案安全等方面;将检察业务考评与其他检察管理手段相结合,实现互补和衔接。 与会代表还就司法追责与司法豁免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讨,建议将司法官责任制与司法官豁免机制一并研究。 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的落实保障 与会人员认为,要让司法责任制真正发挥作用,还需从理念上深化认识。王敏远认为,落实司法责任制应从提要求转到提供保障。保障不仅仅是物质保障,而是全方位的。保障需要详细的制度支撑,符合诉讼规律,符合人性要求。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二处处长张步洪认为,确保司法责任落到实处,需要加强组织保障,明晰检察权实际运行主体,确立检察机关基本办案组织。办案组内部普通检察官与主任检察官的关系应当符合检察机关办案的基本特点和一般规律,主任检察官对案件组织、指挥、人力调配负责,其他检察官根据主任检察官安排开展工作;增强权限保障,明晰各主体之间的权限,制定权力清单;增强检察权行使的正当性保障,整合现有监督制约机制;增强责任判断规则保障,建立健全检察权行为规则标准以及过错责任标准;健全司法责任评判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谢鹏程建议转变监督理念、监督方式。司法责任制改革应力求从制度上保障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核心是选任高素质的检察官,给予其充分的权力和职业保障。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课题组认为,内部监督制约包括内设机构之间的监督制约和上级对下级检察机关的监督制约两方面。外部监督制约主要包括人民监督员、律师的监督制约,检务公开制度,案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举报、控告、申诉等。 针对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与分类管理的配套衔接问题,安徽省淮南市检察院检察长朱新武建议,设立检察官遴选专门机构,完善检察官遴选方式,扩大检察官遴选的范围,建立检察官逐级遴选、晋级遴选的常态机制,规范检察官遴选条件,完善检察官遴选程序,健全检察官遴选制度的配套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检察员邱景辉建议,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形式复杂多样,不光包括个案办理还有类案、专项行动等,要完善检察官办案责任的考评机制;优化检察人才库的管理使用;建立检察业务实训研修和岗位交流机制。 中国检察学研究会检察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认为,司法责任制的基本要素包括健全办案组织和运行机制、明确职责权限、健全管理监督、严格司法责任等几个方面。办案组织形式是检察权运行机制的载体和细胞,是司法责任制实施的基础。他建议,根据检察业务类别、办案组织形式科学界定各层级检察院和检察官的职责和司法办案权限,真正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增强检察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要加强监督制约,实现“授权”与“限权”相结合;真正把责任落实到“人”,并区分司法责任的不同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