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文章开始的案例,笔者认为李某要主张其租赁权则必须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在抵押权登记之前已经占有了该房屋,而非单纯只依靠租赁合同就可对抗银行的抵押权;如若其不能提供相应证明,则法院可以涤除租赁后进行拍卖,李某则可以依据合同要求出租人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物权.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2]近江幸治.担保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3]王利明.物权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4]曲宗洪.债权与物权的契合——比较法视野中的所有权保留.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5]崔建远.物权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