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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集资 服务经济发展(2)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30
摘要:1.民刑交叉多,识别难度大。仅就涉房企民间借贷纠纷而言,2013年、2014年分别受理79件和93件,而2015年1-6月份即达59件,且呈上扬趋势,原因在于其中不少为非法集资,只不过该部分房企资金链尚未断裂,刑事案件未有

  1.民刑交叉多,识别难度大。仅就涉房企民间借贷纠纷而言,2013年、2014年分别受理79件和93件,而2015年1-6月份即达59件,且呈上扬趋势,原因在于其中不少为非法集资,只不过该部分房企资金链尚未断裂,刑事案件未有爆发而已。

  2.涉及范围广,处置难度大。因涉嫌犯罪,不少受害人往往趋利避害,隐忍不报,甚至为避免借贷无效,反而希望自己的债权不在非法集资之列,致使案发滞后,丧失资产统一处置和公平受偿的最佳时机。

  3.集资主体杂,追责难度大。以他人名义集资,既给刑事立案、侦查造成障碍,也给民商事的立案、审理增加难度,因为表征上难以将集资辅助人的行为归结于实际集资人,且案涉民刑交叉,其中许多热点、难点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未达成共识。

  4.形式与实质不符,认定难度大。为逃避债务,掩饰集资性质,要么打着债权平等的幌子,与部分受害人恶意串通,将有限的资产做选择性抵偿;要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名为股权、房屋等资产转让,实为资产恶意转移,以规避强制执行。

  四、相关对策建议

  1.发挥侦查优势,提高清偿能力。司法资源有限,而涉房企非法集资参与人数多、地区跨越大、集资金额高,因此凡能够通过先行侦查、追赃的,应及时查控、布防,这样既能为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奠定坚实的事实基础,也可为减轻或清偿债务提供尽可能多的责任财产。

  2.实行集中管辖,保障公平效率。对于分别处理的跨地区非法集资案件,为便于案件协调,提高审执效率,保证受害人平等受偿,对民商事涉房企非法集资案件的受理、审判和执行,宜实行集中管辖,制订统一清偿方案,统一处置涉案财物。

  3.延伸司法职能,及时建议预警。对于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风险问题,特别是对可能引发行业震荡的案件,应当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建议预警,防止连锁反应。各政府职能部门宜创新方法,建立联动机制,以大数据技术为依托,加强协作交流、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不断强化对房企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

  4.强化舆论引导,法制宣传常态化。通过以案释法、警示教育的形式,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传统媒介和积极借助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形成多层次、全方位、常态化的宣传攻势,不断提高民众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从根本上铲除房企非法集资滋生的土壤。

  (课题组成员:顾忠勇 祁晓峰 赵永祥 殷 芹)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