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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三严三实”应当做到“四个勤修”(2)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30
摘要: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有了法律不能有效实施,那再多法律也是一纸空文,依法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法官作为法律的重要实施者,必须要有过人的司法素养、深厚的法学功底,以及驾驭庭审、辨法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有了法律不能有效实施,那再多法律也是一纸空文,依法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法官作为法律的重要实施者,必须要有过人的司法素养、深厚的法学功底,以及驾驭庭审、辨法析理和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公正司法,才能更好地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尤其是当前收案数量进一步增加、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办案压力日益加大,更需要法官修炼才能、增强本领。首先,应当不断加强学习,始终把勤奋学习作为一种习惯,不断更新知识,加强理论武装,特别是要知法、懂法,理解和掌握法律规则、法律制度及其背后蕴藏的价值和精神,确保所办理的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其次,应当不断提高庭审驾驭能力。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其重点之一就是突出开庭审理,提高庭审驾驭能力的重要性更加凸显。法官庭前应做好准备工作,认真阅卷、吃透案情,必要时形成书面庭审提纲,庭审时要控制好节奏,既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又维持好庭审秩序,做到紧张有序,提高庭审效率和质量。再次,应当不断提升化解矛盾、服务群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和水平,在执法办案中自觉做到“接待当事人热心、倾听诉求耐心、审判案件细心、解决问题诚心”,用“四心”换取当事人的安心、顺心。

  四、勤修法官之举

  古人云:“不学礼,无以立。”讲究礼仪是我国的优良传统,体现着社会进步和文明程度。司法礼仪作为一种应当遵守的职业操守,对实现司法公正、塑造司法形象、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司法尊严具有重要作用和特殊意义,是司法文明程度的直接体现。自媒体时代的日益发展和司法公开的深入推进,则对法官的言行举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司法活动中,法官要严格遵守各项司法礼仪、审判规矩规则,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言行举止有礼有节,行为克制,适度内敛,语言得体,举止端庄,维护人民法院尊严和法官良好形象,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审判的公平公正。在日常生活中,法官作为容易被社会关注的特殊群体,不能将自己混同于一般群众,必须慎独慎微,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不符合法官身份的事坚决不做,不符合法官身份的话坚决不说,做到有监督和无监督一个样,八小时之内和八小时之外一个样,进一步树立公正文明司法的良好形象,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