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确立羁押决定必须接受法院审查原则。这包含两层内容,一是无论羁押决定由何机关作出,任何羁押决定都应接受法院审查,法院得依被羁押人及其近亲属的申请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继续羁押或取保候审的决定。二是作出羁押决定的机关对被羁押人作出的权利限制决定如羁押期间禁止探视、禁止通信等必须经法院审查,唯有经法院审查许可后方可由看守所执行。 三、应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详细列明被羁押人在看守所内依然享有的诸项权利待遇,如公民权、政治与经济权利、使用文化资源的权利、自由发展人格权、信息获知权、隐私权、名誉权等诸多权利。为保障上述权利得以实现,应一并建立被羁押人羁押期间权利救济程序,被羁押人不服看守所之决定或处分可以请求法院救济,法院必须受理。 四、参考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应规定对男性被羁押人、女性被羁押人及未成年被羁押人必须分所羁押。看守所还应依据单独羁押原则,实施一羁押室只羁押一羁押人的羁押措施。 五、为保障被羁押人权利实现,应完善看守所检察监督体制,包括赋予驻所检察官更大的职责和职权,如全时巡视权、看守所看守任免、奖惩建议权,使之可以更加不受妨碍地对看守所进行全面的监督,充分保护被羁押人的人权。 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通过制定并执行羁押法,对被羁押人的人权保障将彻底摆脱有罪推定的樊笼,彰显法治的进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