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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如何结束“裸奔”(2)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29
摘要:周汉华认为,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我们今天谈得更多地是在民商法的框架下进行讨论,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要件,要求必须要有损害。但是如果放在一个更远的眼光、一个更广的视角,如果个人信息保护不仅是隐私权这样一个含义

  周汉华认为,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我们今天谈得更多地是在民商法的框架下进行讨论,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要件,要求必须要有损害。但是如果放在一个更远的眼光、一个更广的视角,如果个人信息保护不仅是隐私权这样一个含义,比如在现在的欧洲,有“个人信息自决权”这样一个概念,这是一项公法权利、宪法权利。也就是说,如果只用“损害”和“公开”来描述,就把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局限在一个侵权责任法的范畴里,可能我们就会忽略了本应更加关注的领域。

  “采集这一行为本身,就可能把你送进监狱,无须在前面加上‘非法’二字。”周汉华说。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