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法

旗下栏目: 法理学 宪法学 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经济法 诉讼法 司法制度 国际法

民事诉讼管辖权裁定不应被再审(2)

摘要:其三,就司法实践而言,允许管辖权异议裁定被再审的最大弊端在于严重影响案件实体审理,降低司法效率,甚至成为被告方恶意拖延诉讼的手段。尽管从法律效力讲,管辖权异议裁定生效后,当事人申请再审并不能阻止一审

  其三,就司法实践而言,允许管辖权异议裁定被再审的最大弊端在于严重影响案件实体审理,降低司法效率,甚至成为被告方恶意拖延诉讼的手段。尽管从法律效力讲,管辖权异议裁定生效后,当事人申请再审并不能阻止一审实体审理的推进,但如果当事人在实体一审中提出其还在就管辖权问题申请再审的话,为避免诉讼行为无效,一审法院往往会中止实体审理;如果对管辖权异议已经裁定再审,实体审理当然更不能再继续了。

  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当事人管辖异议的提出应当在一审答辩期内,答辩期届满后,当事人再对管辖法院提出异议,不产生诉讼行为效力,法院无需就此异议作出专门的裁定。但管辖权作为法定的诉讼要件,其合法性问题也是法院依职权审查的事项之一。所以,《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规定,并没有限定诉讼阶段。《解释》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二审法院依然要依职权审查,但限于一审法院是否违反专属管辖的情形。在再审审理中,一般不再审查管辖问题,除非实体判决也严重错误,需要一并纠正。

  前述第三种观点认为,对管辖权异议的再审申请一般不予受理,但如果案件实体审理尚未开庭或尚未作出裁判,则可以作例外情形处理。这样的观点看似有助于对管辖错误案件的纠正,但在实践中却难以操作。因为经过对管辖权异议的一审和二审之后,对管辖权的再审审查法院与一审法院隔了一个审级。如此一来,再审审查法院如何知晓案件实体审理情况?如果在受理再审申请时,法院立案部门通过对再审申请人的询问,由于再审申请人希望法院能受理并审查其申请,显然很难获得准确的信息。而被申请人此时尚不知申请再审的情况下,无法向法院反映案件实体审理的真实进程。如果待再审申请书送达被申请人,再审审查法院认为案件实体审理情况已经不适宜对管辖权异议裁定再审,那么,如何处理正在进行的再审审查程序,是否要终止?同时,在上两级法院审查管辖问题时,一审法院的实体审理是否需要中止;如中止,其又不属于法定中止审理的情形,中止审理缺乏法律依据。另外,如果根据一审实体审理阶段来决定是否受理对管辖权裁定的再审申请,那么,导致的结果很可能就是一审法院以上两级法院对裁定再审的受理、审查情况,再决定是否继续推进实体审理,形成不同审级法院对同一案件实体裁判和管辖权处理互为因果、互为前提的局面。况且,该观点对受理再审申请的时间节点仍然是模糊的,留下了太多的裁量空间,缺乏程序法规则所应有的技术性。因此,上述逻辑上的矛盾和“开口子”的思路,显然与法律制度设计的基本原理和法律适用的统一性相悖,不应在实践中提倡。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