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社会各界十分重视反家庭暴力立法。2011年全国妇联和中国法学会提出“反家庭暴力法”的专家建议稿之后,2014年11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将反家庭暴力法列入本届立法规划,次日,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明确:对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有权劝阻、制止,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5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又发布了《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其中第一条基本原则就是对家庭暴力要坚持“依法及时、有效干预”原则,即“不能以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或者属于家务事为由而置之不理,互相推诿。” 与国家的反家暴法治建设同步,相关部门和地方省市也积极根据社会实践情况探索构建防治家庭暴力的具体实施机制。 应该说,旨在推动反家暴立法的拳拳之心,以及这些法律文件的一些用语措词,已显示出社会对家庭暴力“零容忍”之情。反对暴力是反家暴立法的出发点和根本之所在。但是因为家庭暴力本身的特殊性——家庭暴力是发生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是暴力因素和家庭因素的紧密相联与纠缠不清。 犯罪学理论一般认为:“暴力是人类解决问题和冲突的最原始方式。暴力犯罪因此也成为犯罪的最原始形式之一,它同时也是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和人们安全感(社会公众对犯罪的恐惧,其实主要来自于暴力犯罪)的一种多发性犯罪形式。” 暴力之发生往往源于非理性的冲动,暴力之后果往往意味着残忍和毁灭,暴力就是野蛮的代名词。但是,家庭暴力又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暴力,而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这一家庭因素就使得对暴力的评价复杂化。 反家暴法应当以反暴力为基础 与“暴力因素”相对应的显然是法律应严惩,而与“家庭因素”相对应的恐怕是排斥法律的强制和惩罚手段,俗话道“一场官司十年仇”,应该承认法律并不是解决所有问题的灵丹妙药。 在家庭暴力事件中,正是暴力因素与家庭因素的交织相加、错综复杂,使得对家庭暴力的认定和处理往往陷于相互矛盾的境地:是如“眼里揉不进一粒沙子”般严惩暴力行径而不惜拆散家庭,还是应顾全家庭大局而对暴力伤害忍辱负重呢? 在笔者看来,由上述“暴力因素”和“家庭因素”引出的矛盾和冲突,就是当前困扰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关键因素。因此构建反家庭暴力法律,首先应当明确其中的“家庭暴力”的价值定位,围绕“暴力因素”和“家庭因素”构建合理的法律性质分析路径,并以此统领协调分散于各法律法规中相关的规范内容。反家庭暴力立法应当以“反暴力”为基础,现代社会应当强调原则上通过法律手段严惩暴力违法犯罪,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家庭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我国悠久的传统文化有其积极的可引以为豪的一面,但有时候也可能成为一种法治上的负担,受长期封建社会“夫权”、男尊女卑的“大男子主义”思想的影响,家庭暴力如幽灵般挥之不去。 |